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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四章 超越主体性

《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四章 超越主体性


莫纪宏


【摘要】作者在本章中将主体性分解为“意志性”与“利益性”两个层面,并认为主体的意志与利益左右了对主体有意义的价值的内涵。宪法作为一种规范价值,它体现了主权者的“意志性”与“利益性”,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民主”与“自由”。在作者看来,要追求宪政的普遍主义价值,必须寻求宪法价值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必须超越于“主体性”的束缚。只有主体的宪法实践才能超越主体自身的价值束缚,使作为主权者理性结晶的宪法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研究中,由于对宪法的“主体性”与“客观性”等价值属性范畴的意义认识不够或缺少必要认识,因此,很容易产生价值绝对主义和价值极端主义。建设现代文明的宪法制度必须立足于主体性,同时又必须以主体的宪法实践为基础,使宪法价值能够更好地反映人类社会的理性要求。

【全文】
  主体性是价值论的基础,价值论不可能超越主体性来获得自身的逻辑形式。因此,在研究规范判断的逻辑形式中,对主体性的探讨是无法绕过的逻辑瓶颈。
  什么是主体性?主体性是一种认识论属性,还是本体论属性,抑或是价值论属性?主体性对宪法价值的逻辑构造具有什么样的影响?宪法现象能否超越主体性而获得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客观性?在以往的宪法学理论研究中,这些问题都是沉睡着的“斯芬克斯”之谜。从宪法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主体性是最重要的宪法价值范畴,它的主要内涵是作为自然人所具有的意志性和所拥有的利益性。[149]正是意志和利益左右了现代宪法的全部价值形式和内容,宪法价值的合法性来源于主体性,反映在宪法的表象上就是宪法的“意志性”和宪法的“利益性”。现代宪法的价值体系是建立在主体的意志性与利益性辩证统一的基础之上,主体性左右了宪法的“应然性”。意志性与利益性是宪法价值体系中高于其他价值范畴的最上位的价值范畴,是宪法价值逻辑演绎的起点。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平等等宪法价值不能脱离主体性来作为各自合法性的前提,价值不能自证其合法性,而必须通过认识论和实践论来寻找价值证据,这是宪法逻辑学的一个基本分析手段。
  一、意志与利益的一般逻辑特征
  自古以来,人类的智慧一直在向人所面对的自然世界和人的世界以及人本身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挑战。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历史性的进步,人类认知能力的每一次飞跃,是以主体意识的进步为标志的。从消极地适应自然界和人的世界,到积极地驾驭自己所认识的客体,都是人的本身的自由的扩展。生存利益与主体意识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随着制度的进化获得了日益丰富的表现形式。人的意志与人的利益的结合在一个辩证否定的逻辑链上不断运动。由对人的意志的真实性的否定,对人的利益的漠视,到对人的生存利益的肯定,继而产生了由主体之外意志活动所保障的利益实现;在主体意识不断觉醒的过程中,在人的社会中支配人的非人的力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人的意志与人的利益实现了逻辑上的直接结合,并产生了意志与利益彼此互动的逻辑关系。个体的意志与个体的利益的间接结合逐渐发展到最直接的关联。利益的自由必然产生了意志的自由,而只有个体意志真正自由地与个体的利益直接地发生逻辑互动关系,当着个体的自由意志意味着个体的最大利益时,这样的逻辑状态才是主体意识高度弘扬的时代,也只有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作为“类”的人才真正地获得人本身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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