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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伤开药脑白金 法院判决不支持

  杨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改判:一审认定自己故意找上门与马衫一家争吵,并由此判令自己承担30%的过错责任,显然有违事实,于法无据;原判认为脑白金系保健食品、非疗伤所用而对此项医疗费用不予支持系主观臆断,脑白金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伤情需要而开出的,应予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杨谋在公安部门与在法庭上的陈述相互矛盾。杨谋在公安部门陈述,其是在吃过中饭到同村孙家玩、路经马衫家门口时被打的,而杨谋在本案二审审理中又陈述,其是因中午家里无粮而去同村人家借面、路经马家门口时被打的,故一审认定杨谋系于当天下午到马家并与之争吵,杨谋对纠纷的起因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脑白金系保健品而非药品为生活常识,原判对该项费用予以剔除亦正确,杨谋认为脑白金系治伤所用药品的主张不予采纳。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脑白金的费用该不该支持。像脑白金、黄金搭档、红桃K生血剂等到底是食品还是药品,人们确实难以分清并常常引起误解。现在有一简易方法,即看一下包装说明即可。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印有“食健字”字样的是保健品,印有“药准字”字样的是药品。2004年1月1日以后,曾印有“药健字”字样的保健品已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已正式被印有“食健字”字样的保健食品或印有“药准字”字样的药品所取代。1987年卫生部发布《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该规定(特别是其第五条之规定)使“药健字”存在了十几年并食、药不分。鉴于“药健字”易引起误解等原因,1996年,卫生部将保健食品审批为“卫食健字”。2000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中药保健药品的整顿工作。2000年开始停止“药健字”的审批,2004年1月1日起,所有“药健字”不得在市场流通。
  关于中药保健品是需自费还是公费,《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中药保健药品一律不得公费报销”。该规定曾对保健品进行了解释,所指的中药保健药品是指对人体有一定程度的滋补营养、保健康复作用、长期服用对人体无害的药品。而一般意义上的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作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现在,这些保健品大部分向“药品”和 “食品”两个方向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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