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伤开药脑白金 法院判决不支持
冯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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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难免会发生些口角,甚至引起争斗,进而受伤。受伤治疗期间,应当保持正常心态,有病则治,病好则出院。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无病而治,小病大治,或者不针对伤情而治,如吃些“脑白金”等保健类的所谓药物,若打官司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请看以下案例。
二、案情与审判
2003年6月20日上午,杨谋与马衫在村门口池塘边洗衣服,二人闲谈时为从前的琐事发生了纠纷。杨谋曾因赡养问题被其公婆告到法庭,而当时马家有人在村上当村干部曾盖章证明过有关情况。为盖章问题二人争执了几句,后被人劝开。当天中午,纠纷又进一步扩大。中午一时左右,杨谋在马衫家门口又与马衫发生口角,随后与马衫丈夫、马衫相互揪打;马衫儿媳闻讯后也赶来参与殴打并致杨谋头部及两上肢受伤。
杨谋的伤情经南陵县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2003年7月8日,南陵县公安局开出三份罚单: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条,决定给予马衫治安罚款100元、给予马衫丈夫治安罚款50元、给予马衫儿媳治安罚款150元。
事发后,杨谋先后在当地乡卫生院、南陵县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1490.50元。杨谋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衫一家三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34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并致原告轻微伤,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三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纠纷的起因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医疗费用中,有四瓶脑白金(65元/瓶)及一瓶肤阴洁(8元/瓶)外用药,不属于治疗伤情的药品,应剔除该项费用268元;原告所受伤情经鉴定属轻微伤,在治疗过程中无需他人护理,亦无需特别增加营养,故对原告主张营养费、护理费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按照医嘱休息天数及赔偿标准予以计算;另精神损害赔偿系原告在举证期限之外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一、马衫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222.50元、误工费200元(8元×25天)、交通费129元、鉴定费200元,合计1751.50元的70%,即1226.0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