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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从权利到工具——透视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

  2.诉讼的新闻效应可以损害对方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特别是一些有误导性的新闻评论往往把被指控的企业作为侵权的典型教材(事实上这些企业可能并没有侵权),教育公众应当尊重知识产权。
  3.诉讼可能动摇对方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心。有的企业在诉讼结果尚不明朗时,就给对方的销售合作商或用户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要求或暗示其不要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为避免卷入侵权诉讼,销售商可能会放弃与被指控企业的合作;而用户也可能因此拒绝购买被指控企业的产品。
  4.诉讼往往是赢得胜利的有效手段。由于被指控者惧怕无休止的诉讼程序、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以及避免过于高昂的律师费用和侵权赔偿数额,不得不达成和解,愿意接受指控方的专利许可和其他一些苛刻条件。2002年2月28日,Robert Barr在美国贸易联邦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指出:“诉讼的高昂花费使他们(指知识产权人——笔者注)得益,因为他们可以提出少于诉讼花费的许可费,寄希望于人们付钱,即使对方没有侵权,但是由于惧怕昂贵的诉讼有可能不得不妥协……” (注3 )
  5.诉讼是一个强烈的信号,暗示其他人不要涉侵权者的后尘,否则会遭遇同样的下场。如此可以给已有的或潜在的侵权人施加压力,有效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
  可见,法庭不过是市场的延伸,司法也是商业竞争的有效工具。尽管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就是透过诉讼来打击竞争对手,消耗其财力,损害其信誉,挫伤其客户以及合作伙伴的信心;但是,面对这种以知识产权诉讼为伎俩的商业竞争,被指控者往往无可奈何。
  二、知识产权工具化的应对
  跨国公司在把知识产权当作商业工具运用的过程中,有时已经背离了知识产权法的目的,甚至阻碍了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因而,无论在制度与实务层面,还是在政策与舆论方面,都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当然,在有的情形下,知识产权的工具化运用是合理的经营方式和商业竞争,此时须分析对方的策略,从中找到对己有益的因素。
  (一)法律的规制与改进
  针对知识产权工具化的不良后果,在制定和修订法律时,应当作出适当的反应。
  1.应当尽快制定反垄断法,或者在现有知识产权法中增加相应的反垄断条款,以防止跨国公司依托其经济实力,滥用其知识产权,从事垄断,限制竞争。比如,针对专利的标准化策略,立法上应预防可能出现的限制竞争、垄断价格等情形。
  2.采取措施制止知识产权的滥诉,尤其是针对无理指控、破坏商誉的行为,受害者应有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应当禁止指控者利用诉讼之名,恶意散布对方所谓的侵权事实。
  3.充分发挥强制许可的作用。虽然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允许批准专利的强制许可,但我国迄今也未针对专利发放过强制许可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反垄断等目的,反倒成为强制许可最积极的使用者。(注4) 今后我国应当充分重视和有效发挥强制许可制度的作用,防止专利权人将专利束之高阁,或者从事垄断竞争、拒绝许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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