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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从权利到工具——透视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

  有时,跨国公司还凭借收购、合资等方式,取得或控制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将其打入冷宫,消灭既存的商业竞争。我国企业有不少著名商标在中外合资后,被放弃使用而成历史烟云,或者不被重点使用已经默默无闻,将来合作结束,国内企业那些曾经名噪一时的商标,很难再与跨国公司的品牌分庭抗礼。总而言之,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取得的动机上,往往基于多种考虑,不只着眼于权利,还贯穿了商业策略。
  (二)知识产权利用中的商业工具化
  专利与标准的结盟,现已成为不可置疑的事实和趋势。“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也成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竞争的新动向和新规则。由于技术标准的统一性和专利技术的垄断性,当专利与标准密切结合之后,标准的普及将为专利权人带来丰厚的收入,因为要符合标准就必须利用专利,要利用专利就必须支付许可费。因此,一些跨国公司积极参与、影响甚至控制IETF等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化工作,试图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将其专利渗透到国际标准之中,从而达到获取巨额利润,甚至排斥竞争对手的商业目的。
  更为严重的是,跨国公司通过利用事实标准,形成行业垄断,阻碍新兴厂商的发展。所谓事实标准,是跨国公司利用其绝对的市场优势地位而制定和形成的,未经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的技术标准。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思科公司的“私有协议”。由于思科已有的市场很大,要和思科产品兼容,就不得不使用其“私有协议”,但思科的“私有协议”并不授权他人使用。 (注1)思科正是依靠其“私有协议”,垄断产品的竞争,消灭了三代竞争对手,保证了高额利润的获取。可见,专利标准化策略,尤其是事实标准化策略,也可以成为跨国公司反对合理竞争,攫取垄断利润的商业工具。
  专利权人有时纵容他人侵权利用,放水养鱼,一旦时机成熟再收网捕鱼。或者收取苛刻的使用费,当侵权产品已成为侵权企业的主打产品时,别人不得不乖乖就范;或者阻止他人继续使用,轻松占领侵权企业为自己开创的巨大市场。6C、3C、1C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厂家把DVD的行业规模做到了全球最大之时,才纷纷前来收取专利费,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不像是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么简单,更像是一个联手阻击中国厂家的行动。” (注2)
  (三)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商业工具化
  占有相对知识产权优势的跨国公司,在国内外已开始逐步加强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但一些跨国公司发起知识产权诉讼,目的并非单纯的“为权利而斗争”。因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有时让他们获得的远比侵权赔偿所得更多。
  1.诉讼可以分散竞争对手的注意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足以把对方拖进一个巨大的泥沼,脱身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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