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庭业务的法律思考
李金泽
【摘要】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福费庭融资业务由瑞士苏黎世银行协会首先开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福费庭融资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广泛的重视。最近,福费庭业务在我国也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由于该项业务在国内尚属于比较新的业务,为了更好地把握该项业务的特点,有效地规避和控制风险,本文分析了福费庭的含义、法律特征,辨析了福费庭与商业贷款、票据贴现、出口信贷、保理、出口押汇等业务的区别。为了准确地把握福费庭业务,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本文阐析了福费庭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并就商业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福费庭 风险 对策
【全文】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业务的创新,并且注意直接从国外引进银行服务品种。尤其是在国际业务上更是如此,诸如国际保理、福费庭等受到了关注。一些银行纷纷制定了开展这些业务的规章和格式化的协议文本。由于这些业务在国内还处于探索阶段,加上国内有关法制存在诸多空白,本文拟结合各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实际,就福费庭业务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作一探讨。
一、福费庭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辨析
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福费庭融资业务由瑞士苏黎世银行协会首先开创。5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上资本性货物的卖方市场逐步转为买方市场,进口商不再满足于传统的3至6个月的融资期限,而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福费庭融资也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应用。当前福费庭业务已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并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福费庭二级市场。据统计,全世界年均福费庭交易量大约占世界贸易额的2%。我国较早开展此项业务的是中国银行,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均已不同程度开办该业务。
福费庭(Forfaiting,来源于法语的“aforfait”),含“放弃权利”的意思。一般而言,福费庭业务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1]福费庭的具体含义可以从如下操作来理解:买卖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一般为进口商收货后远期付款方式)后,出口商备货出运、制好各种交易单据,向银行提出办理福费庭业务的申请,银行审核接受后、扣除其收取的费用买入客户的交易单据,立即把款项付给出口商,合同约定付款期到时充当出口商的角色向进口商收款。
国内各银行对福费庭作了界定,由于国内银行系统管理福费庭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因此在具体的介绍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草拟的《中国工商银行福费庭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福费庭业务又称包买票据,系指我行无追索权地对贸易项下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进行贴现,从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本办法所称福费庭业务仅指远期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远期议付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庭业务,包括我行自行买入和由我行作为中间商两种操作方式。”
中国银行在其总行网站中,将福费庭界定为: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就叫做包买票据,音译为福费庭。还进一步指出,福费庭业务又如下几个特点:(1)远期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2)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 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3)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Without Recourse)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