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New SPC Law”)。 在新的证券化法律中,采用特殊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两种形
态 。该法设有专门规范“特殊目的信托制度”的第三编,可见“特殊目的信托”日本证券
化法律中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除了专门化的证券化法律对特殊目的信托有着直接的影响外,日本的《抵押
证券法》、《抵
押证券业规制法》、《
信托法》、《信托业法》、《特定债权事业规制法》也对特殊目的信
托的操作有补充影响。
三、韩国的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安排
韩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主要出现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机构进行有
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为了推进金融改革的深化,政府希望通过证券化
的方式来清除不良贷款,于是在1998年7月就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案》。该法从立法预告
到法案生效,历时仅2个多月。从该法的结构来看,并没有像日本一样为“特殊目的信托”
设定专门的篇章,但是在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时,也引进了“特殊目的信托”。因为通过特
殊目的公司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发行的证券和受益凭证,包括了股权凭证、公司债券、可转
让或不可转让的信托收益凭证以及其他证券和金融工具。该法中的 “资产证券化”或“证
券化”,意指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来购买被证券化了的资产的过程(包括信托公司受
托管理证券化了的资产或信托公司以信托收益来购买被证券化了的资产的情形)。 “特殊
目的公司”(此处被定义为“SPV”),意指那些根据《资产证券化法案》、专门为资产证
券化交易而设立的公司。
韩国证券化法中没有专门的“特殊目的信托”概念,但是它在“抵押支持证券的发行”
(Issuance of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涉及了特殊信托及其运作下证券发行的问题。
其主要内容有:尽管有
信托法的规定,证券化公司仍然可以通过设立信托并使自己成为受托
人而根据证券化计划来发行抵押支持证券;信托的设立自FSC登记之时起生效;抵押支持证
券应该是以无注册形式(in non-register form),但是如果抵押支持证券的受益人要求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