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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信托(SPT):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架构评介

特殊目的信托(SPT):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架构评介


李金泽


【摘要】特殊目的信托的立法主要反映在专门化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信托法文件中。从世界范围来
看,已经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有法律规范特殊目的信托的操作,其中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
将特殊目的信托集中于专门化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中。本文对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安排做一介绍
【关键词】特殊目的信托,法律,评介
【全文】
  
  特殊目的信托的立法主要反映在专门化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信托法文件中。从世界范围来
  看,已经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有法律规范特殊目的信托的操作,其中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
  将特殊目的信托集中于专门化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中。下面对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安排做一介绍。
  一、美国有关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规定
  美国联邦及各州没有专门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而是通过现存的证券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证
  券法层面的调整,其主要问题集中于:资产支撑证券(ABS)是否属于证券法中所定义的
  “证券”;发行ABS的SPV其性质如何,应具备怎样的条件和如何进行监管;对ABS的发行与
  交易,应如何进行规范。美国规范证券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
  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
  对于特殊目的信托,美国也缺乏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具体规则主要反映在1988年美国《国
  内税法》等法律文件中。按照美国法律,信托型SPV还可以细分为授予人信托和所有人信托
  两种。
  授予人信托是根据1988年美国《国内税法》的第671条和679条设立的,其特点是主要以过手
  证券形式发行单一种类的不可分割的信托受益证书。信托证书的持有人按份额对信托资产享
  有权益。授予人信托发行的证券都是股权性质的证券,受托人对证券持有人的义务是偿付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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