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信托(SPT):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架构评介
李金泽
【摘要】特殊目的信托的立法主要反映在专门化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
信托法文件中。从世界范围来
看,已经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有法律规范特殊目的信托的操作,其中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
将特殊目的信托集中于专门化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中。本文对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安排做一介绍
【关键词】特殊目的信托,法律,评介
【全文】
特殊目的信托的立法主要反映在专门化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
信托法文件中。从世界范围来
看,已经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有法律规范特殊目的信托的操作,其中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
将特殊目的信托集中于专门化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中。下面对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安排做一介绍。
一、美国有关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规定
美国联邦及各州没有专门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而是通过现存的证券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证
券法层面的调整,其主要问题集中于:资产支撑证券(ABS)是否属于
证券法中所定义的
“证券”;发行ABS的SPV其性质如何,应具备怎样的条件和如何进行监管;对ABS的发行与
交易,应如何进行规范。美国规范证券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
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
法》和《1940年投资
公司法》。
对于特殊目的信托,美国也缺乏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具体规则主要反映在1988年美国《国
内税法》等法律文件中。按照美国法律,信托型SPV还可以细分为授予人信托和所有人信托
两种。
授予人信托是根据1988年美国《国内税法》的第671条和679条设立的,其特点是主要以过手
证券形式发行单一种类的不可分割的信托受益证书。信托证书的持有人按份额对信托资产享
有权益。授予人信托发行的证券都是股权性质的证券,受托人对证券持有人的义务是偿付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