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虽然也有“资产池”的概念——“资产池:指创始机构信托与受托机构或让与特殊目的公司之资产组群。”但是这里确立了两种不同的转移机制:即针对特殊目的信托的“信托”和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让与”。对于“特殊目的信托”机制中的财产转移,不需要有“真实的出售”,而只要借助
信托法中的“信托”即可。这是基于台湾
信托法中的信托类似于我国大陆的信托,通过财产的信托可以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可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
第三,不良资产的信托设立与信托财产的证券化安排,是特殊目的信托运作的两个基本环节。不良资产的信托设立,首先要求银行将拟处置的不良资产特定化;其次,必须将这些资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再次,受托人必须能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尤其是不能与受托人自有财产混同。信托财产的证券化,需要信托机构做好针对信托财产的具体事项安排——信托财产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它收益分配的方法;发行各种种类或期间之受益证券,其本金持有份额、收益持有份额、受偿顺序及期间等事项。证券化安排好之后则是出售证券和管理证券化资产的问题。
第四,受益证券或收益证券(或称信托凭证),其权利性质直接关系到信托财产权益的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规定来看,所谓受益证券是指“特殊目的信托之受托机构依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所发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该信托财产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它收益之受益权持分 (以下分别简称本金持分、收益持分) 之权利凭证或证书。” 随着证券化计划的不同,受益证券的具体形式和权利内容可以有所不同,这也是考虑投资者需求的必然结果。
第五,特殊目的信托构造中的基本法律文件是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特殊目的信托契约、受益证券。受益证券的发行及其权利安排是特殊目的信托项下证券化的核心问题,而该核心问题又取决于资产证券化计划、信托契约内容的安排。因此,每一项特殊目的信托运作都需慎重考虑三个基本法律文件的构造。监管法规赋予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之实现,也往往通过对这些文件的审核来达到。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证券化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受托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提供申请书以及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书、信托财产之管理及处分方法说明书(如委任服务机构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时,该委任契约书或其它证明文件)等,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
(1)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它是受托人规划资产信托证券化的基本文件。如台湾地区证券化法律规定证券化计划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之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价额、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托时期;与受益证券有关事项——信托财产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它收益分配的方法,发行各种种类或期间的受益证券,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方法、与受委任管理及处分该财产的服务机构;受托机构职权及义务;为处理特殊目的信托事务所为借入款项及费用负担之相关事项;如有信用评级或增级机构,其有关证明文件;信托财产的评价方法、基本假设及专家意见等。
(2)特殊目的信托契约。它是构建委托人(不良产原拥有人)和受托人之间信托关系的合同,它规范委托人和受托人针对信托财产及其证券化所产生的基本权利义务。这实际上是从契约上将信托的设立以及证券化后受益证券的发行等相关问题作了安排。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明确要求特殊目的信托契约应记载下列事项:信托目的;委托人的义务及应告知受托机构的事项;受托机构支出费用的偿还及损害赔偿事项;受托机构的报酬、种类、计算方法、支付时期及方法;公告的方式;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分方法(受托机构如将该财产为脱服务机构管理及处分者,该机构的名称);信托财产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它收益分配的方法;各种种类或期间的受益证券,其本金持份、收益持份、受偿顺位及期间;受益证券的发行方式及其转让限制;受托机构处理信托事务借入款项、费用负担及闲置资金的运用方法;受托机构召集受益人会议的事由;受托机构选任信托监察人的事由及要求等。
(3)受益证券。它常常是以债券形式发行的,因此受托人与投资者之间成立的是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投资者为债权人,受托人为债务人;投资者享有按期收回债券本金利息的权利,拥有转让投资、了解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债权人的其他相关权利;受托人作为债务人,负有按期支付债券本金、利息,依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义务。当然,也有的受益证券,突破债的法律关系,如日本立法,就肯定了“股票”性质的受益证券。当然,受益证券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其书面的具体约定。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也没有明确界定。但从该条例第21条的规定来看,受益证券体现了信托项下受益人的权益,该条规定“受益证券之受让人,依该受益证券所表彰受益权之本金持分数,承受特殊目的信托契约委托人之权利及义务。但特殊目的信托契约就委托人之义务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但从条例第22条规定看,受益证券有“债券”的特性;因为该条指出:“受益证券丧失时,受益人得为公示催告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申请人得提供相当担保,请求受托机构履行关于该受益证券之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