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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信托方式处理不良资产的法律思考——兼论我国现行法制对特殊目的信托运作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所有人信托,不同于授予人信托的突出点在于它不是限于发行单一种类的证券,而可以发行两种不同类型的证券。所有人信托既可发行股权性质的证券——信托证书,也可以发行债权性质的证券——转付证券。信托证书持有人对信托资产享有所有权,而转付证券的持有人则对信托资产享有债权。在税收方面,也同样是由信托证书的持有人纳税,对信托财产不再纳税。所有人信托最大的优点,在于可将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任意组合发行多种证券,从而可吸引对收益率、风险、期限等有不同偏好的投资者,扩大投资者的范围。
  (二)日本关于“特殊目的信托”的立法体例
  日本在1993年以前并没有法律和监管政策引导证券化的发展。在1993年涉及特殊诉讼等的商业规范法律(the Law Relating to the Regulation of Business Concerning Specified Claims, Etc., better known as the "MITI Law")生效,该法是标志资产证券化在日本发展的重大事件。日本在1997年金融风暴后,金融市场受到严重冲击,为了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改善应收账款问题的法律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到1998年试图优化《日本民法典》有关应收账款转让规则而出台的例外性法律文件被通过,并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这为应收账款的顺利、便捷转让创造了法律条件。当然,真正为资产证券化获得税收和公司法律方面的特殊安排的标志,是1998 年通过的《特殊目的公司法》(“Law on the Securitization of Specified Assets by a Special Purpose Company” (the “SPC Law”)。但是该法律还没有将特殊目的信托单独列出来进行系统的规范。
  并于2000年修正为《资产证券化法》(“The Law on the Securitization of Assets”, the “New SPC Law”)。 在新的证券化法律中,采用特殊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两种形态 。该法设有专门规范“特殊目的信托制度”的第三编,可见“特殊目的信托”日本证券化法律中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除了专门化的证券化法律对特殊目的信托有着直接的影响外,日本的《抵押证券法》、《抵押证券业规制法》、《信托法》、《信托业法》、《特定债权事业规制法》也对特殊目的信托的操作有补充影响。
  (三)韩国的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安排
  韩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主要出现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为了推进金融改革的深化,政府希望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清除不良贷款,于是在1998年7月就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案》。该法从立法预告到法案生效,历时仅2个多月。从该法的结构来看,并没有像日本一样为“特殊目的信托”设定专门的篇章,但是在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时,也引进了“特殊目的信托”。因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发行的证券和受益凭证,包括了股权凭证、公司债券、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信托收益凭证以及其他证券和金融工具。该法中的 “资产证券化”或“证券化”,意指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来购买被证券化了的资产的过程(包括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证券化了的资产或信托公司以信托收益来购买被证券化了的资产的情形)。 “特殊目的公司”(此处被定义为“SPV”),意指那些根据《资产证券化法案》、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公司。
  韩国证券化法中没有专门的“特殊目的信托”概念,但是它在“抵押支持证券的发行”(Issuance of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涉及了特殊信托及其运作下证券发行的问题。其主要内容有:尽管有信托法的规定,证券化公司仍然可以通过设立信托并使自己成为受托人而根据证券化计划来发行抵押支持证券;信托的设立自FSC登记之时起生效;抵押支持证券应该是以无注册形式(in non-register form),但是如果抵押支持证券的受益人要求该形式,则注册形式应该适用;抵押证券的转让以及其他权利的形式应该通过抵押证券来实现,但是已经注册的抵押支持证券情形,则应该遵循PD;一个当事人购买抵押支持证券,应该继受抵押支持证券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抵押支持证券应该包括下列信息,并且应该有证券化公司代表人的姓名和印章:发行的数量、发行公司的名称、已经注册受益人名称(Name of title of beneficiary if registered)、发行的总数以及受益人受益权利的种类、获得受益的时间和地点、有关利润保留的合同原始文件(如果有)、作为发行基础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抵押信用的价值、信托设立的内容、(如果有)任何支付担保及其内容等等。
  韩国证券化法律还进一步指出:尽管有信托法规定,证券化公司根据PD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用不是来自证券化的财产去购买抵押支持证券,而该证券是由相应证券化公司(the corresponding securitization company)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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