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神文明是法制建设的目标
精神文明是与物质文明相对应的人类文明形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价值要求。因此,在既定社会中由人所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都是为了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需的。法制建设的终极目标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制建设本身不是目的,只有它作为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时,它才是人本身的目的。法制建设履行的是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手段的功能。所以,是精神文明造就了法制,而精神文明的建设仅仅依靠法制建设的手段是不够的。法制建设在实现精神文明的功能时实现了自身的手段和目的的合一。如果法制建设脱离了精神文明的要求,那么,就可能产生不“文明”的法制。因此,以精神文明为目标构建法制建设的整体布局,有利于法制建设自身的良性运作。同时,也有利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宪政等等法治原则的生长和发育。
3、精神文明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精神文明作为法制建设的目标,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精神文明是法制建设的结果。如果仅仅从结果的角度来强调法制建设对精神文明的意义,那么,这种精神文明就只是机械的、不稳定的和不可靠的。以为搞了法制,精神文明的状态就会自然降临,这是一种认知能力的幼稚。精神文明不能当然地造就,法制建设在以精神文明作为目标时首先必须将精神文明的具体内容用法律制度的形式肯定下来,当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精神文明要求得到实际地遵守时,精神文明内容的遵守,也就是精神文明状态的体现。
4、精神文明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
由于精神文明是法制建设的目标,并且精神文明的内容又深深地根植于法律制度之中。所以,精神文明的精神也就是法制建设的精神,精神文明的原则是法制原则的出发点。当法律制度不能确定有效的运作原则时,精神文明的原则是首选价值。现代宪政制度中核心的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平等原则、政府廉政原则等等都是起于法律中的人道主义精神。资本主义的法律之所以在历史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根本的原因不在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形式完善,而是资本主义法律接受了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全面地否定了封建社会法律的不人道、不平等的法律原则。社会主义法律优越于资本主义法律的根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我国现行
宪法第
24条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原则作了集中肯定性的规定,提出“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现行
宪法的上述规定,既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同时,这些规定又是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导我国法制建设各个方面工作的基本准则。
(三) 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
法制建设是以制度建设为基本构造,它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制建设的最佳形式就是法律制度的文明。法制建设作为实现精神文明的手段,自身的文明不仅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可以促进全社会整体精神文明的发展。因此,以“文明”的标准建设法制是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前提和条件。
1、法律制度是精神文明成果的反映
法律制度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的,是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体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9)法律的产生表明了人本
身的自觉。规则下的有组织和秩序的生活其实质就是使人具有了深刻的社会性,而法律制度本身的自我进化也充分体现了人类精神文明建设成长的旅程。从“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变迁,法律作为社会的行为规则由人们的身外之物逐渐变成人本身精神人格的组成部分。人们在接受法律规则的过程中,实现了个人自律的丰富,并且实现了作为他律的法律和作为自律的道德的融合。
2、法制文明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法制本身既是精神文明的载体,同时,法制的文明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类精神文明的发展形态来看,精神文明历史形态与法制的历史形态是合一的。剥削阶级的法制反映了剥削阶级精神文明的状况,而社会主义法制则是人类精神文明崇高境界的现实的写照。资本主义的精神文明优越于封建社会的精神文明不能不说与一系列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的进步作用相关。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1804年法国的《拿破仑民法典》、1919年德国的《威玛
宪法》、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等等与其说是资本主义法制进步的里程碑,不如说是资本主义精神文明史的断代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进程也不能不提及1918年《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1936年《苏联
宪法》、1954年和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重要意义。因此,精神文明的进步是以法制的文明作为参照系的。法制的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外在形式,没有法制的文明就不可能造就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文明。在依据
宪法由人民选出的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可以被随便剥夺的时候,精神文明的业绩是无从论及的。
3、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的重要保障
法制在与精神文明共同对社会的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的时候,对精神文明功能发挥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制对精神文明的保障上。法制强调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要求行使公权力者在执法时“平之如水”,对人们行为的期待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一”。法制建设就是要达到“定纷止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没有法制保障的精神文明是虚假的精神文明,法制如果不履行保障精神文明的功能就是野蛮的法制。离开了法制的保障,精神文明就不能很好地存在和发展,同时,也不能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基础所产生的反作用。尽管在脱离法制建设的历史上的某个阶段孤立地来提倡精神文明对于经济基础产生了某种有益的促进作用,但是,从这种脱离了法制保障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状况来看,其产生的积极意义是短暂的、不稳定的和有限的。所以,文明需要法制,基于法制的文明就是蓬勃向上的文明,脱离了法制的文明就是混乱无序的文明,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文明的衰落。
(四) 法制建设应符合精神文明的要求
法制文明作为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既定社会的精神文明的支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制本身就是精神文明的同义词。法制只有符合精神文明的要求,才可能在精神文明的意义上来考察。法制建设如果脱离了精神文明的轨道,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则如果不是为了实现人的精神自由,而是否定人的精神自由,那么,法制就是愚昧的。这样的法制不仅不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相反却实实在在地成为阻碍社会精神文明成长的力量。因此,只有符合精神文明要求的法制才是文明的法制,法制建设只有与精神文明建设相协调,法律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调整人们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基础向前发展和进步的功能。
1、法律是人道主义的集中体现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因此,法律的最基本价值就是应该肯定人,实现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如果法律不把人当成人来看待,那么,由人所创造的法就会异化成为使人成为非人的力量。所以,法律只有首先肯定人的价值,法律才能符合精神文明的要求。法律要实现人,就必须宣告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律应该创造条件,通过设定各种权利机制来有效地保障人通过法律制度的手段来实现人的各种需求,解决生存危机,获得广泛发展的可能性。因此,权利没有设定的社会就是人权无保障的社会,人权无保障的社会就是无人道的社会,无人道的社会就是法律是使人成为非人的不文明的野蛮人之间的规则。以现代宪政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都是高举人权的旗帜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总是以标榜实现人权而自居,只有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由于在肯定人权合理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各种保障人权实现的措施,因此,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真实的反映了人道主义的要求,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文明形态的法律制度。
2、法制建设应以保障和促进精神文明为目标
虽然法制作为一个既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的功能是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来促进社会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但是,法制在对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的时候,由于法律规则的稳定性、规范性和肯定性的功能而使得法制也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上层建筑其他造成部分的重要因素。作为与物质文明相对应的范畴,精神文明的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手段。法制建设如果紧紧单方面地适应社会经济基础的要求,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仅仅强调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因为市场经济本身有文明进步的因素,也存在着消极落后的因素。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齐头并进,片面地强调哪一个方面都可能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受阻和失序。因此,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仅要加紧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健全的各种法律制度,而且也要重视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只有物质文明的立法和精神文明的立法同时抓,法制建设才能充分协调地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
3、法制不宜以“权利本位”说作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