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政新论之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法制建设*

  人类社会制度形态的每一次质的飞跃都是与产生了先进的思想意识形态分不开的。无论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启蒙学说,还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它们的出现都产生了划时代的意义。在人类社会制度形态上的意义就是它们各自造就了一个崭新的制度,并且使这种制度获得了强有力的生存和发展的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
  精神文明的社会进步作用集中体现在它对物质文明的反作用上。面对法西斯主义的惨无人道,代表了正义的和平力量并没有退缩。本世纪反法西斯战争的两次胜利与其说是武器的胜利,不如说是人类和平力量和正义原则的胜利。中国人民的革命战争的胜利也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体现了人类崇高精神境界和力量的红军两万五千里长征,如果没有坚贞不屈的共产党人对中国革命必胜的坚强信念,要战胜种种艰难险阻是不可能的。正是这种伟大的精神力量激励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用热血和头颅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赶走了蒋介石国民党反动派,建立了人民自己的政权。总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经验,归结到一点,没有中国人民对共产主义事业坚定的信念,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没有代表了人类精神文明发展方向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指导,就没有今天的社会主义。由此,为历史经验证明了的精神文明对社会发展的决定作用必然也会在中国人民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实践的精神文明再次确证。
  二、 精神文明与法制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精神文明与法制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由经济基础的性质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
  强调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是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基本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变革,实行了改革开放。并在经济体制上实现了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过渡。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理论和设想。近二十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变革,各种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基础的变革由此推动了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变革。作为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保障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
  但是,应该看到,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社会主义法制如何协调地发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作用,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其中涉及到的各种社会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并没有现成的答案可循。因此,就要求我们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来。
  就精神文明与法制的关系而言,由于精神文明与法制都是具有独立内涵的社会现象,而且又同属于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范畴,所以,精神文明与法制的关系就是非常具体的,这种关系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地存在,并且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精神文明与法制的关系由两种性质的关系构成,一是通过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而形成的功能协调关系,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因为在这种关系中,精神文明与法制是通过经济基础的作用联系在一起的;二是精神文明与法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内涵,并且作为不同的社会现象各自具有独特的稳定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结构和较固定的社会功能,当它们在发挥自己独特的社会功能的时候,都会对彼此的性质和功能产生一定层面的影响,这种影响是直接的,是人们交往行为社会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精神文明与法制之间所产生的上述两种性质的关系的理论研究对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精神文明不能完全纳入法制的范畴
  精神文明与法制虽然同属于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范畴,但是,二者是性质上互相独立的社会现象。精神文明以道德实现为目的,以人们的行为自律为主要的实现道德的手段;法制以意志和利益的实现为目的,以制度化的行为规范为主要的实现意志和利益的工具。因此,从精神文明与法制存在的性质、目的、方式和内容来看,都是内涵和外延明确区分的社会上层建筑现象。
  1、从精神文明与法制存在的性质来看,精神文明属于情感的范畴,法制属于理性的范畴。情感和理性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两个方面的特征。情感是人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过程中自发地产生的对事物的好恶、喜厌等兴趣、情绪、信念等等心理品质的总和。依据情感所产生的行为是以“正当”、“合理”、“合乎人情”为标准的。集体主义、助人为乐、文明礼貌等等价值观念是情感作用于人们行为的主要动机。理性是人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过程中自觉形成的趋利避害的心理品质。依据理性所产生的行为是以“有利”、“合法”、“现实可行”为标准的。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服从法律等等价值观念是理性作用于人们行为的主要动机。情感对于人们行为的指导价值的最佳体现是精神文明的境界;理性存在的理想化形式是“法治”精神。因此,精神文明与法制的对应存在实质上是人类情感与理性的共存。人类要生存、发展,既不能没有情感的驱动,也不能离开理性的支配。没有激情、爱心,世界可能就是冷若冰霜;没有理性、规则,世界就可能失之无序。作为情感表象集中体现的精神文明与作为理性载体的法制犹如一枚钱币的两面,缺一不可。
  2、从精神文明与法制存在的目的来看,精神文明是为了实现体现人存在意义的
  道德,法制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精神文明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它是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实现人的本质意义为目的的;法制是基于“定纷止争”的动机通过规则来确定和分配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利益,其中,意志的实现是法制的重要目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归根到底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精神文明与法制都与一定的利益相结合,但是,法律的利益实现功能主要是“止恶于法”,即法律通过规则来防止不公平的利益分配;道德的功能是“扬善于德”,也就是说,道德是保证利益分配的最佳协调性的。“扬善于德”与“止恶于法”是精神文明与法制具有的不同性质的功能,两者不能互相取代,但是可以齐头并进,相辅相成。
  3、从精神文明与法制存在的方式来看, 精神文明强调自律性的道德约束,法制强调他律性的法律规范约束。精神文明在以固定的外在形式存在时,其生存、发展和变革的调节机制是通过每一个个体内在的道德观念进行约束发挥作用的。精神文明的状况与主体意识的自觉性有关。法制是离不开由国家强制力所保证的法律规范外在约束的有效性的,因此,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对于法制而言至关重要。精神文明的强制力属性来自于个体自身的约束,而法制则造就了规则下的约束。这两种约束都与道德要求相关。在法律规范不能很好地调整社会关系时,精神文明的作用就是无法替代的。法律约束的最终效力是通过对受约束者有形的影响实现的,当着法律规范本身不能很好地界定事物的属性时,尤其是无法判定法律规范对人们思想、意志品质的直接影响作用效果时,强调精神文明就是社会公众内在心理秩序平衡和和谐的唯一行之有效的准则。
  4、从精神文明与法制的内容来看, 精神文明主张“奉献式”的义务观,法制
  主张“需求满足”的权利与义务统一观。精神文明对满足个体需求的各种利益的贡献与索取的价值选择要求是多奉献,少索取,即精神文明主张“奉献式”的义务观,在处理个人与集体和国家三者关系上要求个人应该“俯首甘为孺子牛”,将人民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法制主张个体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奉献”与“索取”相平衡的价值观,基于各个人之间的平等主体的身份,实现“需求满足”的权利与义务统一观。精神文明的核心精神就是“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无产阶级自己”,强调人生的意义就是“奉献”。法制的精髓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实现个人与他人、集体和社会的相协调的。
  (二) 精神文明是法制的基础
  精神文明是通过激励人们内在的道德自律来体现文明的秩序的,法制则是通过法律规范的作用实现人们外在行为正当性和行为之间的相互协调。但是,精神文明作用的领域与法制作用的领域不是截然分开的。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精神文明与法制在发挥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时其作用产生的机制是相辅相成的。具体说,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外在的道德规则,法律首先必须体现内在规则的要求。因此,法制建设目标的确定和法制原则的建立离不开对精神文明的关注。
  1、精神现象是法律的重要调整对象
  精神现象是人们内心世界的丰富的心理活动。人的意志、思想、人格、情感等等都是在个人物质躯体中产生和发生作用的。所以,精神的健康、正当和合理等等道德价值的确立仅仅依靠外在的强制是无法真正地发挥作用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人们精神世界的活动就完全不受外界社会生活环境的影响和作用。个体内在的精神活动必然要通过一定的言行表现出来,而且,个体健全精神人格和心理结构的建立又是个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不断认同社会中行为规则,由外在的规则转换为内在的准则逐步发育和完善起来的。因此,外在的行为规则是个人内在的精神人格和心理结构形成和发挥作用的中介物。“近朱着赤、近墨着黑”,为了保障既定社会中每个个体都具有健全健康的精神人格和心理品质,就有必要对影响个体精神人格和心理结构形成的外在的行为规则予以合法性的确认,同时对于个体通过自身的言行表现出来的意志、思想、人格、情感作出合法性的评价,由此来促进个体的内在的精神文明建设。所以,法律不仅要调整外在的社会关系,而且还通过调整外在的社会关系来影响人们内在的精神活动。当然,法律在约束人们外在的行为和内在的精神活动时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法律可以通过对物质手段的强制和剥夺、可以通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来达到制约人们外在行为使其具有形式合法性的目的。但是,法律规范对人们精神活动的强制力就是不确定的。对精神的钳制可能会导致受钳制者的精神人格更加坚强,所谓“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对于精神现象中这种规律,作为法律规范要给予必要的关注。由此,在现代社会中,以实现思想自由为内容的言论自由,其权利机制设置的有效性就应该细致地加以考察。因为,作为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人们的思想、观念、意志品质等等,如果以法律权利的形式来保障,就必须建立严谨的侵权确认机制。如果享有精神自由和权利的法律关系主体受到侵犯的精神利益无法用确定性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这种权利保护就是有缺陷的。个体无法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弥补和还原被侵害了的精神利益。由此,精神文明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本身是具有独立性的,精神文明通过自己独特的调整机制来影响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运作,法制对精神文明的介入只是强化和辅助精神文明在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时的作用力,而不能从根本上取代精神文明自身的自净功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