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会团体分为两类: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应当向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申请登记;地方性社会团体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转呈直接上级政府备案。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条件:名称;目的;地址;章程;活动地区及业务范围与计划;登记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社会活动及简历;组织情况及参加团体人员数目;附属机构的名称和概况及各地方分设团体的名称;经济状况及经费来源;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1951年3月23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了《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该《施行细则》对《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社会团体的具体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施行细则》规定,社会团体的范围包括:1.人民团体系指从事广泛群众性社会活动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农民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民主妇女联合会、民主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等。2.社会公益团体:系指举办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如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3.文艺工作团体:系指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社会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4.学术研究团体:系指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社会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5.宗教团体:系指从事宗教活动的社会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6.其他符合人民政府法律规定而组成的社会团体系指其他依照人民政府的法律组织而不包括在上述五种之内的社会团体。《施行细则》还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接受该管人民政府在工作上的指导,并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经济、文化、国防等各项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对已经依法登记或者备案之各社会团体,应当保障一切合法权益。社会团体举行代表会议、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大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时,应当先行呈报该管人民政府备案。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将工作计划、财政经济概况、以及业务进行状况等呈报该管人民政府备查。社会团体对外募捐,须呈请该管人民政府批准。社会团体活动,不得违反政府政策法令,不得逾越登记批准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区,违者得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或者撤销登记,必要时并得予以社会团体 负责人以惩处。
1954年
宪法肯定了公民所享有的结社自由权,并在
宪法中规定了要给予结社自由以切实的物质保障。1954年
宪法第
8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1975年
宪法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的影响,在
宪法中取消了公民享有结社自由权的法律规定。1978年
宪法又重新肯定了公民所享有的结社自由权。1982年现行
宪法也规定了公民享有结社的自由。
为了切实地保障现行
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198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49次常委会议通过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此同时,1950年10月19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即告废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总则中明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例还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辖权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7
条规定, 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
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8条规定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就申请登记而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社会团体的章程;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成员数额。社团团体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以及其他的必要事项。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全国性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法人条件。
对于社会团体活动的法律监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社会团体遵守
宪法和法律;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并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布。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听劝阻的,由民政部门命令解散。为了保证社会团体的正常的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社会团体对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社会团体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由民政部复议。
在对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活动原则进行一般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还有一些法规规定了某些种类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办法,如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21次常委会议通过,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8号发布的《
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同时规定了基金会的活动宗旨、建立的必备条件、上级主管部门及违反本办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一些地方也对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活动原则进行了规定,如《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等。
3、 加强我国社团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
(1) 我国社会团体组织的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发展得很快,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体育卫生到文化艺术,从情报信息到咨询服务,以及各学科互相渗透融合的社会团体组织体系。据统计。目前我国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已有1700个;地方性社会团体的总数也有20万之多。这些社会团体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推进,以及“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社会团体将呈再度发展繁荣的趋势。
从社会团体发展的特点来看,近年来我国的社会团体总体趋势是朝着跨地区、跨行业、跨学科的综合性社会团体和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分支组织的横向、纵向发展。从社会团体活动的地域来看,虽然大多数社会团体集中在大、中城市,但是近年来已逐步向区、县,以致于农村乡镇发展。从社会团体的分支组织的设立来看,社会团体的内部分支机构越来越细。一方面,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形成了全国性社会团体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网络体系;另一方面,专业性社会团体的内部机构也越来越系。如中国法学会下设有法理学研究会、宪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民法和经济法研究会、比较法研究会、诉讼法研究会、
婚姻法研究会、民族法研究会等分支学会。特别是近年来还出现了以性别、年龄来区分社会团体的倾向。从社会团体的活动的性质来看,按行业和学科成立的单一性社会团体组织居多,并且不同行业之间相互联合、交叉活动的社会团体日益增加。
(2)我国社会团体的作用和特点
社会团体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值得充分肯定的。首先,它起到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绝大多数社会团体能够向党和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也能够把党和政府的政策及时地传达到人民群众中去,使人民群众能够了解党的各项路线和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其次,起到了人民政府的助手作用。由于社会团体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特点比较突出,并且其应变能力也强,因此,它可以担负一些政府使用行政手段所无法进行的社会活动,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些行业协会承担了原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所负责的经济管理职能,在协助政府管理经济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第三,社会团体集中了一大批专业人材,他们通过社会团体向党和政府献计献策,对党和政府的各项决策起到了较好的影响作用。第四,许多社会团体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并且成员呈知识密集状态,对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从社会团体的组织构成和具有的功能来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社会团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大多数社会团体由单位或者上级团体发起筹建的,它们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指导和被指导一般比较明确; (2)各类社会团体的组成集中了一批著名的专家、学者和有威望的知名人士;(3)多数社会团体的活动不依靠行政手段和行政办法,比较超脱,能承担一些政府部门不大好出面作的工作,在以非官方的方式与我国民间组织交往中,具有灵活性; (4)绝大多数社会团体能够遵守国家的
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地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并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