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没有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无法实行居民的自治。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果缺乏必需的活动经费和资金是很难开展工作的。当前,在全国城市居民委员会中,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只占少数。大多数居民委员会的经济实体都是“空壳”,一般都是靠出租办公场地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的拨款来勉强维持日常开支。由于没有经费,居民委员会想搞自治也搞不起来,居民委员会并没有把本居住地区内的居民很好地组织起来实行自治。
第四,居民委员会干部素质差、结构不合理。目前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大多数都是老年人,这些老同志之所以来居民委员会工作,主要是因为离退休以后没有多少事情可做,到居民委员会工作本来属于调节一些离退休后的生活。因此,对于他们来说,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太多,就很容易打退堂鼓。年轻人由于不愿意做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中那些婆婆妈妈的繁琐事情,因此很少有心甘情愿地来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这样,大多数居民委员会的干部都是老同志,有的居民委员会基本属于老年“娘子军”,群众戏称为“罗嗦队”、“维持会”。
第五,传统体制的负面影响很大。由于一些城市基层政权的领导习惯于用助手,找跑腿,因此,思想中总是不自觉地把居民委员会当成自己的下属机构来使唤,结果居民委员会无形中成了城市基层政权机关的代言人。居民委员会也因为上面有这样一个“婆婆”而不敢行使自治权,忘掉了城市居民委员会本身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贯彻落实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作用的对策
当前,在贯彻落实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把城市居民委员会真正建设成为城市基层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减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应当尊重现行
宪法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凡是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应该交给居民委员会办理。城市街道办事处也不应该把居民委员会当成自己的下属机构看待。如果确需居民委员会办理的事务,也应当依照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统一安排,居民委员会在其中也只能起到辅助、协助的作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团体都不得向居民委员会强行布置任务和随意干涉居民委员会的内部事务。
第二,不断提高居民委员会的干部的自身素质。应当改变目前居民委员会中离退休老同志多、妇女多、非专业化的干部多的现象。要逐步转变观念,把在居民委员会工作视为一项很光荣的社会工作。不断在优秀青年中培养专门人材来从事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与此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现任的居民委员会的干部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使居民委员会干部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业务。并且还要定期组织居民委员会干部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律意识。
第三,切实解决居民委员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目前,许多地方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之所以难以开展,主要的原因在于居民委员会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实行城市居民的自主权中的作用,首先应当解决好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条件;其次,应当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不断提高和改善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再次,应当创造条件,为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自治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四,扶持和保护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仅可以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不便,而且可以给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可靠的解决来源,同时还可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收
入。在对待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三产”问题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税收和政策上的帮助,对于居民委员会在兴办“三产”中创造的合法收入,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也不应该搞无偿调拨,应当尊重居民委员会的财产自主权。
第五,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居民委员会工作,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把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纳入到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研究解决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培训居民委员会干部,广泛开展评比表彰先进居民委员会和先进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活动,动员城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居民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切实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在对城市居民委员会加强领导的过程中,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该发挥主要作用。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负有直接指导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将一些社会性的事务交给居民委员会自己处理。民政部门是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调查研究城市基层政权和居民委员会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努力使居民委员会工作出现一个新局面。
2、 当前执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1)实施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一,村民的民主权利行使不充分。根据现行
宪法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村民作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村民的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村民委员会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决策权,即每个村民都有权参加讨论并决策与村民利益有关的村内重大事务;管理权,即每个村民都有权参与村内事务管理的权利;监督权,即每个村民都有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村民的上述各项民主权利行使得并不很充分。就村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来说,目前,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的选举基本上留于形式。村干部还是习惯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村民选举只是一种形式。村内的一些重大事务基本上由村干部说了算。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基本上由村党支部书记和其亲戚朋友担任,这样,一般村民对于村内的重大事务根本就说不上话。村内事务往往由村干部等少数人把持,办事没有任何公开性,结果村民对村内重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权流于形式。有的村民因为对村干部的所作所为寒了心,便对村内的事务不闻不问,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
第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严重错位。由于村民委员会是由原来的生产大队演变而来,对于习惯了将生产大队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的农村基层政权管理模式的农村干部来说,虽然现行
宪法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都规定了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中,人们仍然习惯性地将村民委员会在行政上作为过去的“生产大队”看待。乡(镇)人民政府也是视村民委员会为其当然的下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方式来对待村民委员会,一般都是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发布各项指令和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来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有的地方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搞规模经营,乡(镇)人民政府基本上以乡(镇)为单位来搞各种经营活动,村民委员会处于被架空的状态。村民委员会的大小事务一切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一部署,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荡然无存。
第三,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差,以权谋私的现象比较重。许多地方的村民委员会的干部一般都是身兼几任,既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个工作委员会任职,又在村经济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这样就造成了村经济组织的效益的好坏直接地与这些村干部本人的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有些村干部不仅毫无法制观念,不认真地履行自身作为村民委员会干部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且视村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有的村干部则对村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一点也不爱惜,大搞铺张浪费,任意挥霍集体财产。有些村干部对本职工作漫不经心,存在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这些村干部平时是“一杯酒,一根烟,一部单车转半天”。农民形象地称这样的村干部为“上午满天飞,中午举酒杯,下午早早归,晚上抓乌龟(打扑克)”。
第四,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制度公开性比较差,集体财产的漏洞较大。村集体财产应当属于全村村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都应当有权知道和了解村集体财产的存在和使用情况,这既是村民作为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对集体财产所享有的监督权,也是村民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自主权的体现。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制度极其混乱,村财产和财务基本上由少数村干部掌握,这些村干部平时乱用集体财产,有的甚至公款私用。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办公益事业没有钱,但是,村干部吃吃喝喝却是大手大脚。有的甚至拿扶贫救济款去搞吃喝嫖赌,不仅搞乱了集体经济,而且也恶化了干群关系,严重地影响了村民委员会的威信。
第五,许多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干群关系极其紧张。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村民委员会成了农村村民实行“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一些农村干部对此并不适应。尤其是一些地方,在农村撤销生产大队以后,仍然担任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对于他们来说,作为生产大队的领导和作为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平时不注重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而是习惯于用行政的手段来办事情。他们对待群众一不商量,二不关心,更不尊重。对于群众不是用政策去说服,而是用粗暴的手法去对付。动辄就是大打出手,或者是用简单的罚款手段来对付觉悟不高的群众,结果惹事生非,恶化了干群关系。据民政部1989年3月对全国不
同地区的4418名村民问卷调查, 有41.68%的村民对村干部的印象一般或者不好,有44%的村民不想让现任村干部连任。有的村民甚至说:“过去鬼子来了,我们掩护村干部,现在要是鬼子来了,我们先把他们送出去”。许多地方村民对村干部的抵触情绪很大,报复村干部的行为时有发生。据湖北省钟祥县对10个村的调查,在村干部要抓的落实种植计划、抗御自然灾害、催交定购提留、组织水利建设以及火葬、计划生育等13项主要工作中,有9项遭到群众反对。 1988年干群之间发生对立冲突的有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