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代表对国家政权机关活动的法律监督。我国的人民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要素,他们由人民通过选举程序产生,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
《代表法》)详细地规定了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项权利,通过人民代表对国家政权机关活动的监督来实现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监督。
《代表法》第
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
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根据
《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代表对国家政权机关活动的法律监督形式很丰富,既包括人民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监督,也包括了人民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人民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国家政权机关行使监督权主要表现为:人民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人民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国家政权机关行使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
察,代表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活动的法律监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根据
宪法的规定,人民是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依法活动来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的。由于我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因此,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是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监督的间接监督形式。现行
宪法对此予以充分的肯定。
宪法第
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现行
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内容也作了一些规定。例如,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也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宪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也作了类似的监督权规定。总结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了制定法律规范的监督、执行法律规范的监督和日常工作监督几种形式。
(2) 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也是人民监督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
宪法对这种监督形式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例如。现行
宪法第
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监督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觉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从
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主要包括了组织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形式。
第一,人民监督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觉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是依靠组织监督这样一种监督形式。组织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企业和法人内部的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企事业和社会团体内部的职工工会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活动的监督来进行的。关于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我国现行
宪法明确规定了其监督职能的一般原则。现行
宪法第
16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17条也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其他法律和法规中对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和法人经济组织活动的监督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
《企业法》)第
49
条规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第5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52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下列职权: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关于工会的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作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
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5条规定,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 照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7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法》规定,工会对本单位的活动享有多种监督权。例如,第1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第
88条也明确地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
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这种人民监督形式予以了充分的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6
条规定,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
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15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4条也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第
14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