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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四:论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应让见证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字;D、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和在场
  见证人、协助执行人签字;E、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按照
  法律、法规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F、在执行中如遇到妨害执行的,可依法
  予以排除,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采用非法手段;G、属于代执行,需要征收代
  执行费用的,应向义务人征收代执行费。
  3、对侵犯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任务
  侵犯经营自主权的问题是一项极其复杂的问题。既涉及到现行体制问题,又涉及到政治和法律问题;既涉及到经济体制改革,又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既有理论上的问题,也有实践上的问题。当前,人民法院对侵犯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该从司法审查相对人的主体资格、权限、事实、程序和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逐一审查。应该重点加以注意的是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是否是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不能认为民事行为、刑事行为就不可能侵犯经营自主权;对于行政管理权限不明的情况,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要从国家、社会、经营者多方利益考虑,再决定行政机关是否侵犯了经营自主权。
  4、对行政许可的司法审查任务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权主体(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拒绝颁发是指行政权主体(行政主体)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否定申请人的申请。以默示的形式作为一种拒绝形式,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予答复是指行政权主体(行政主体)在法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答复或不明确答复。对行政权主体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相对人是否有义务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有义务答复申请人。如果人
  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发现司法审查相对人根本没有颁发行政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职权或者是没有答复申请的义务,那么,司法审查法律关系应予终止。
  (2)对于符合条件的司法审查相对人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不答复或不
  明确答复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来衡量、认定。一般而言,应审查以下内容:A、申请许可事项的难易程度;B、行政权主体处理这类事项的惯用时间;C、行政权主体当时、当地所处的客观条件。
  (3)对于符合条件的司法审查相对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司法审查任务主要有下列
  几项:A、事实审查。主要是要确定一个事实要件是否有可定案证据予以证明,凡拒
  绝许可行为依据的事实要件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判决行政权主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B、拒绝许可行为合理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权主体滥用职权大量表现为拒绝许可行为显失公平,因此,审查拒绝许可行为的合理性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一项重要任务。C、适用法律的审查。
  对拒绝许可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审查,主要是对规章的审查,包括:规章不能增设许可事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某些权利,法律规定须具备某些条件方可行使的,行政权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确认,行政权主体不得以规章的形式另行增加限制性条件;法律就某些权利的行使,仅规定了条件,而未在条件之外,规定数额等阻却事由的,规章不得规定阻却事由。D、程序审查。对拒绝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
  定程序要求的司法审查任务主要有:行政权主体在作出拒绝许可决定前,应听取申请人意见;行政权主体在作出拒绝许可决定时应申明拒绝许可的理由,行政权主体在作出拒绝许可决定后,不仅要将结论告诉申请人,而且要说明作出拒绝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权主体的拒绝许可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5、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任务
  人民法院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任务应紧紧围绕着司法审查相对人职责履行这个中心内容,并主要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合法性审查:
  (1)司法审查相对人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行政职责是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
  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行政职责是随行政职权的产生而产生,并随行政职权的变更或者消灭而变化。在我国,行政机关职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法律的明确授权、法规的授权以及合法规章的授权。对司法审查相对人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责的司法审查应着重注意两点:一是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一般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二是对同一事项有几个主管机关存在的情况下,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法规规定,特别要注意有无特别授权条款。
  (2)司法审查相对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对不履行法
  定职责的司法审查任务包括:A、被申请机关否认自己对申请事项具有管辖权而拒绝
  受理的;B、虽认为所申请事项属自己管辖,但却毫无理由或根本不说明理由推诿不
  管或置之不理的;C、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履行期限仍未履行的。对拖延履行法定职
  责的司法审查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A、法律、法规一般未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B、被申请机关对申请的事项既不拒绝,也不办理,持模棱两可的态度,或者对某些
  紧急事项不及时处理,C、无正当理由拖延或理由不充分的。
  6、对行政确认的司法审查任务
  对行政确认的司法审查任务主要包括下列几个要点:(1)不是所有的行政确认
  都是可以进行审查的,能够受司法审查的行政确认必须与行政职权具有相关性,若确认行为与行政职权无关,则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如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的确认,以及纯技术性确认,都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列。(2)行政确认主体、对象、内容
  以及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3)对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行为也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因为确
  认经济合同无效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密切关系。
  7、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任务
  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任务是:(1)审查行政裁决主体是否
  具有资格。在我国,行政裁决并非行政机关固有的职权,而是由法律特别授予的一种权力。因此,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授权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具有作出行政裁决的资格,而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也就不具有这种资格。所以,在审查具体的某一行政裁决是否合法时,只要查明司法审查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裁决资格,即可认定该司法审查相对人超越职权而违法。(2)审查行政裁决主体是否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在
  查明司法审查相对人享有行政裁决主体资格后,还应该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程序适用行政裁决权,因为上述几个方面也可能出现行政裁决主体越权而违法的情况。(3)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证据进行司法审查。对于行政裁决主
  体依职权主动介入平等主体之间,作出裁决,在事实证据的审查上应从严掌握。对行政裁决主体不能提供或无法提供作出裁决前收集足够的事实证据的,就应认定为证据不足。(4)对行政裁决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应完成以下几项任
  务:审查行政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审查行政裁决适用习惯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审查行政裁决是否适用公平原则。(5)对行政裁决是否违反法
  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中应着重发现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未经协商、调解即作出的裁决;采取违法手段调查取证进行裁决;不制作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不告知或不送达的。
  8、对行政合同行为的司法审查任务
  人民法院对行政合同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对行政
  合同主体进行审查。对行政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包括对行政机关主体资格和行政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主体资格审查包括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合同订立的职权、能够独立地承担因订立行政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否有独立的行政预算经费、是否设置了办公地点和按法定编制配备了人员、对行政合同相对方主体能否独立承担因为签订行政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对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的审查,着重审查行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政法特征。
  (3)对行政合同内容进行司法审查,一是要重视审查行政合同内容本身的合法性,
  二是要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对行政合同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是要审查行政合同本身是
  否按法定程序签订;二是要审查行政机关主体在履行行政合同的过程中行使行政管理权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9、对行政侵权应予赔偿行为的司法审查任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侵权应予赔偿行为的主要任务有下列几项:(1)审查赔偿方
  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此外,赔偿义务机关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赔偿方式的司法审查一要看赔偿方式的选用是否得当,二要注意应当合并时是否适用了。(2)审查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因
  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查明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实际情况;其次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定适当的赔偿范围;最后判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并且还要审查受害人能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能防止的扩大部分不应列入赔偿范围之内。
  五、司法审查的依据
  人民法院要能依法正确地行使司法审查权,通过司法审查,达到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关键在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要做到准确、可靠、充分。司法审查的依据不准确、不可靠、不充分,就很难保证司法审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甚至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的干涉和侵犯。因此,司法审查的依据对司法审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审查依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必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进行。一是事实依据;二是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司法审查行为合法成立以及司法审查结论合法作出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法律事实的真实情况;二是证明法律事实真实存在的证据。司法审查的事实依据与国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并不是相同含义的概念。司法审查的事实依据一是要证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行为能够依法成立;二是要保证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地作出司法审查结论。因此,司法审查的事实依据要比受司法审查的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依据范围要广,司法审查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依据是司法审查事实依据的核心,司法审查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事实依据,那么,人民法院对该种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结论必然会是判定为违法。当然,由于受司法审查的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因此,对于不作为的司法审查而言,判断行政机关不作为是否违法的事实依据就是能够证明与不作为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依据。如对申请行政许可证和执照不予答复的司法审查,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不予答复,那么,人民法院无须依据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事实理由,只要能有证明受司法审查的相对人有答复申请人申请义务的事实依据存在,即可判定司法审查相对人不作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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