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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四:论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不仅要审查各种各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要审查与受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作为形式内涵,与受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各个组成要素的构成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审查与受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各个组成要素的构成内容是否合法,也是司法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A、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权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第三人。
  受司法审查的行政权行使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由法律、法规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行政机关。不属于上述行政权行使主体范围内的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列。
  受司法审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请求的,可以判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缺位,从而停止司法审查;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人破产或被撤销,没有继承其权利的法人的,不得进行司法审查;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组织被依法取缔或被撤销的,也不得进行司法审查。
  受司法审查的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列。作为行政管理中的第三人受司法审查,其法律角色也等同于司法审查第三人,因此,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结果与他们也有利害关系。
  B、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受司法审查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客体应该是为法律所肯定的利益,而不应该是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主要包括物益、行为益和其他权利益。行政权行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道德和理想教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被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侵犯其道德和理想观念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的理由。
  C、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受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是行政管理权行使的结果。如果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司法审查权。另外,行政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党的机关联合行动也不能视为应受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受司法审查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应该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条件发生的,如果是来自党的机关或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命令或者指示导致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那么,此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也不应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列。
    四、司法审查的目的和任务
  司法审查的任务是司法审查行为的核心所在,司法审查的任务不明,司法审查工作就无从开展。因此,完成司法审查任务的过程,就是司法审查权行使和实现的过程。
  司法审查的任务和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紧密相关的。在我国,人民法院是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完成各项司法审查的任务,从而来实现司法审查的目的的。因此,正确地处理司法审查的任务和司法审查的目的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审查的目的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基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而正式建立起来的。因此,应该说,司法审查的目的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具有密切的联系。《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制度确立的目的规定为三个方面,即:“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上述三项目的如果被一般地作为司法审查的目的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要突出强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目的,那么,就可以发现,在我国,司法审查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是司法审查不同于行政诉讼的根本特点所在。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以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个目的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但在司法审查中,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则成为司法审查的首要目的,司法审查工作的开展都必须服务于这一宗旨。在司法审查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通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间接予以保护的,其实现方式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审查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为司法审查的目的,在司法审查中,是确定各项司法审查任务的前提,司法审查的任务必须紧紧地围绕着司法审查的目的来设定和完成。每一项具体的司法审查任务都应该准确地体现司法审查目的的要求。
  (二)司法审查的主要任务
  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审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司法审查的主要任务。这里的依法行政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二是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也要依法发生、变更和消灭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对上述两个方面依法行政的司法审查构成了司法审查的主要任务。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司法审查任务主要包括下列几个要点:1、
  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确凿充分和正确;2、审查具体行
  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3、审查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行政职权或者是滥用了行政职权;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显
  失公正等。
  对于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任务是:1、行
  使行政权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产生
  的;3、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具体公务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三)司法审查的具体任务
  司法审查的具体任务因为受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就属于司法审查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言,其具体审查任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1、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司法审查任务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完成以下几项任务:
  (1)对行使行政权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
  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当然,《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除了上述主体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外,其他主体不得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行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时,如果发现处罚是由非行政机关或者是没有行政处罚实施权的组织作出的,应当驳回第三人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处罚行为是由有行政处罚行为资格的主体作出的,但该行政处罚行为却依法无权作出,系属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经过司法审查后,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司法审查相对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2)对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行政处罚法》第

  30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不仅要有事实依据,而且要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也要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所以,人民法院在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时,还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据正确的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3)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审查。《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两
  种法定程序进行。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一般程序。人民法院在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作出的。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还要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组织了有效的听政程序,从而保证被处罚人的听政权利。
  2、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任务
  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羁束的行政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强制措施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也就是说,审查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物实施。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1)审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否合法。这种审查重点在于:一是审查相
  对人是否具有实施被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能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权主体(行政主体)只有公安、海关、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物价、外汇、医疗卫生、计量、国家安全行政机关等。二是司法审查相对人有无权限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特定机关委托,擅自实施强制措施,即为无权限。三是司法审查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超越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2)审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据是否合法。这里的审查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
  机关赖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3)审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是否存在。事实审查的任务主要包括:一是
  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有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裁决所课以的义务的行为;二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机关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三是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强制措施指向的对象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
  (4)审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虽然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法,但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时也不应随意进行。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可着重抓住以下几个要点:A、执行的时间应当合理;B、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C、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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