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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二:论宪法解释*(四)

宪政新论之二:论宪法解释*(四)


莫纪宏


【全文】
  三、加强我国宪法解释工作
  (一)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及特点
  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关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特点也鲜有文章加以明确论述,从整体上来说,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属于一种待建的制度。
  笔者拟从世界各国宪法解释制度的一般特征出发,对我国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中涉及到的宪法解释制度的特点作一些法理上的探讨。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体系在法理上是可以存在的,其内容涉及到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的发生条件、宪法解释的效力等制度。虽然其中有些内容的法律特征并不是十分突出,但在法理上是能够证明其存在的。
   1、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对宪法实施的对象予以明确化,通常的表现形式就是对宪法有关条文规定的含义作出说明和解释,其旨在于使公民对宪法规定的含义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便于按照宪法的要求准确、有效地实施宪法,使宪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实现。当然,从逻辑上说,宪法解释制度并不是一种必须存在的制度,宪法解释制度在法理上是从属于宪法修改制度的,但在长期的宪法解释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区别于宪法修改的原则和程序,故宪法解释制度成为一种独立发展的宪法实施制度。尤其是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为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大都采取严格的修宪态度,而更多地依靠宪法解释的手段来使宪法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情势的需要。在刚性宪法的国家,修宪尤为困难,而通过司法机关或者宪法实施专门监督机构的宪法解释活动来使宪法的法律适用性得到较好地发挥。
  宪法解释的原则对于一个健全的宪法解释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宪法解释原则指导的宪法解释活动必然不能造就一个完整科学的宪法解释制度体系。因此,解释原则对解释制度而言就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宪法解释制度的核心。笔者在宪法解释基本制度部分曾就国外宪法解释制度实践中所产生的各项原则作了分析,并且侧重于对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作了介绍和剖析,其实,在宪法学者的理论著作中,对宪法解释原则的研究并没有作过细的分类,不同的人所提出的宪法解释的原则的角度也不一样,大体上涉及到宪法解释的方法原则、宪法解释内容的社会价值原则、宪法解释的功能原则以及宪法解释的主体原则、程序原则、效力原则等。因目前尚未有学者对我国宪法解释的原则作过论述,且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言语不祥,实践中更没有产生明显的或者是颇具影响的形式原则,故笔者仅从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依据以及宪法解释的功能等角度出发,对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作法理上可以推定的原则的总结和分析。
  (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核心。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我国的宪法是法律的一种形式,宪法不是政治纲领,它是由宪法规范、宪法原则以及一些非规范性的对社会制度基本事实的法律规定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宪法也具有其他法律形式的一般法律技术特征,当宪法中的条文规定的含义不清或者界限模糊时,也需要通过采取法律解释的手段来使宪法的规定含义明确,因此,宪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而不是可以对其随意加以解释的政治纲领。B、宪法是根本法,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因此,宪法规定的内容一般较抽象、较概括,而宪法作为法律形式之一要正确地加以实施或者是适用,比起其他法律而言就更需要进行释义。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就决定了作为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其条文释义的最终的正式的法律效力就必须同宪法条文本身一样具有权威性,而不能同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互相矛盾和发生冲突,否则,宪法解释的结果就不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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