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宪法解释的意义
宪法解释为何必要?
宪法解释的发生理由是什么?
宪法解释具有何种功能或作用?这些问题都是
宪法解释中经常遇到的,尽管
宪法解释的实践已经使得
宪法解释的意义成为第二性的问题,但一些宪法学家们却总是在为
宪法解释寻找一个恰当的法理理由,并把
宪法解释的意义和
宪法本身的意义连接起来。台湾学者马起华先生在研究
宪法解释时,对
宪法解释提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存在理由:
1、解释
宪法意义。
宪法解释的发动根由于
宪法意义需要明确。依各国立法习惯,法条之文字结构,威以简明扼要为尚,因而不免晦涩难懂,疑问滋生,而有待解释予以阐明。
2、补充
宪法缺漏。
宪法并非法律大全,亦非万法全书,简略的条文自难以无所
不包,有时不免于缺漏,便可由解释来补充。如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
宪法的解释及由谁来解释,这是一项极需补充缺漏的事项。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提出了有名的“司法审查制”(Judicial review)。判词中说:“美国
司法权实施于
宪法之下发生的一切案件。难道赋予此项权力的人,有意要说明在使用此项权力时,不该查明
宪法?在判决一项在
宪法之下发生的案件,不该研讨据以裁判的大法(instrumnet)?”“因此,在若干案件中,法官必须查明
宪法。如果他们翻开来看一看,哪一部分是禁止他们阅读或禁止他们服从的?”“因此,美国宪法的特殊用语,证明并加强了所有成文
宪法必要的一项原则,那就是违宪的法律无效;而法院和其他机关同受此一大法所拘束。”(10)据上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就开创美国司法解释的先例,即适用法条于具体案件,必先解释法律。也就是说,应先确定法律同
宪法规定是否违背。这样,作为美国宪法补充的
宪法解释制度得以确立,并构成美国宪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
3、保障
宪法权威。由于
宪法效力高于法令,法令不得抵触
宪法,法令有无抵触
宪法,须要解释才知道,由制宪者及制颁法令者以外的第三者来作客观的解释,以确定法令的合宪抑或违宪。合宪的法令予以肯定其效力;违宪的法令予以宣布其无效。如美国自1803年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来,法院扮演了
宪法保障者的角色。自1803年至1973年间,经联邦最高法院在审判诉案中宣告违宪的法规,有关国会立法者92件,有关各州立法者796件,有关地方法规者93件,共981件。1803-1950年间,被宣判违宪的国会法案,计78件,其中本世纪以20年代最多,30年代次之,19世纪80年代又次之,1810-1850年间,一件都没有。
4、防止机关违宪。为保证
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不但法令不得抵触
宪法,而
且各机关及各机关人员行使职权,亦不得有违反
宪法的行为。此种行为与
宪法的界限,及其有无违背
宪法,均可由解释来决定。
5、适应情况变迁。行宪后所发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的变迁,往往有非
制宪者所能预见而规定适应的
宪法条款者。为了使
宪法调适于变迁的情况而无置疑,应该解释
宪法在此种情况中如何扮演其根本大法的角色。
6、统一解释法令。各机关对于法律或命令的适用发生了歧见,须要作统一的解
释。统一解释以歧见为前提,没有歧见,即表示意见一致,故无解释之必要。(11)
台湾学者谢瑞智博士在《
宪法大辞典》中将
宪法解释的作用列为四项,即:阐释法条疑义,补充
宪法的不备,统一解释国家的法令以及推陈出新的作用等。(12)
笔者认为,考察
宪法解释的意义并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也不能将此问题视为不重要。
宪法解释的作用直接涉及到
宪法解释的存在根据,同时,它也是确定
宪法解释原则的前提条件。尽管
宪法解释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运行的具体特点有所不同,但
宪法解释的意义从本质上说是同
宪法解释的对象的性质相关的。
宪法解释的对象笼统地说就是
宪法,但作为
宪法解释对象的
宪法它是个别和一般、形式和内容、部分和整体、历史和现实、语言和逻辑、主观和客观等哲学属性的统一,
宪法解释正是在鉴别
宪法的事实诸项特征的过程中获得其自身的存在价值的。
宪法解释的第一作用就是通过对
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使人们准确地了解
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
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
宪法意义。
宪法解释的第二个作用就是通过分析由
宪法条文中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宪法规范的特征,准确地界定宪法规范适用的事实前提以及宪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并对
宪法条文中未明确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依照宪法规范自身构成的逻辑要求进行类推,确认其存在;同时还可以对
宪法条文中已经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作发生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限制;此外,还可以对通过
宪法条文表达出来的不太完善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