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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

  4.3求同型近义词的堆积使用
  英美法规、法律文件(包括契约、遗嘱、信托协议等)中经常在一个句子中出现几个近义词并列的情况;换句话说,在原来只需要一个词表达之处,经常连用几个近义词。有些学者评论说 :“(法律语言里 )如果能串上六个词,似乎从不肯用一个字”。以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为例:…Any such advantages as is mentioned in this ordinance is customary in any profession, trade, vocation or calling.整句大意是说被告人不得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说成是某职业的行内惯例。。
  句中有 profession/ trade/ vocation/ calling四个近义词 ,这四个近义词既有意义重叠的部分 ,也有意义差异之处。按照 OED的解释 ,“职业”是四词的共同义项 :
  Profession: Any calling or occupation by which a person habitually earns his living.
  Trade: Anything practised for a livelihood.
  Calling: Ordinary occupation, means by which livelihood is earned.
  Vocation: One''s ordinary occupation, business or profession.
  这四个词也有差别义项:profession可特指神学界、法学界与医学界人士,有时亦指军界人士 (Applied spec. to the three learned professions of divinity, law and medicine, also to the military occupation);trade可特指商人与熟练的手艺人 (Usually applied to a mercantile occupation and to a skilled handicraft);calling与vocation都曾有神职、神圣事业的意思(Judy Pearsall,2001)。
  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法院对法律的司法解释一直是法律适用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它或多或少带有一些法院的主观色彩也是被公认接受的,一个明证就是对于法院在作司法解释时自由裁量权尺度掌握一直是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被加以讨论,但是所有的这些都是基于一个前提:法院的解释意图必须是善意的。但法院有时为了与国会争夺权力或谋求非法的利益会利用国会颁布的法规行文措词模糊,借自己拥有的解释权按自己的意愿任意解释法规,随意增减法律内容,歪曲解释法律。以上句为例,如果职业用 profession来表达,法官就完全可以作出歪曲的解释。因为,profession既可指所有的职业,也可指一些特殊的职业,在这儿立法者的原意当然是将 profession作广义用,但是法官在解释时,就可以利用词的多义性,将法规解释为只适用于profession的狭义义项,从而大大偏离立法者的原意。同理,如将 trade, calling或 vocation单个使用的话,也都有被歪曲解释的危险,因为它们与 profession一样,除共有“职业”这一广义义项外 ,也都有各自的狭义义项,所以也难逃与profession一样的命运。(杨颖浩,1998)于是,立法者为了尽量堵住所有由于法规的措词不够明确而产生的模糊和漏洞,就把法律语言收得像网一样紧,把近义词堆积起来,这样法院就不得不服从立法者的意志了,但结果却产生了措词非常繁复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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