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解释系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本意。美国宪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 “The President shall be commander in chief of the Army and Navy of the United States,……”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我们会认为美国总统是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而不是空军和其他必须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但如今,所有的美国人都将这一条款理解为美国总统是陆军、海军、空军和其他必须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为什么?参考法律原意和立法目的,我们知道美国founding fathers 制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美国的军事领导权,语词产生模糊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人们无法想象空军。为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许多国家的
刑法都规定:“The death penalty shall not be imposed on women who are pregnant at the time of trial.(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pregnant women(怀孕的妇女)”即社会日常用语中的“孕妇”。按理说,孕妇一词不会产生歧解,它也不属模糊语词,且具有明确可指的“语词对象”,但是,当它进入法条成为法律语词后,增加了法律的内涵,缩小了原有的外延,其所指应该明确无歧,但事物本身的千变万化,使得这一短语自身不能直接显示它能否包容做了“人流”的妇女而变得不确定起来。若在日常生活中,看法不一,一般无甚大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则非同小可。涉及定罪量刑,理解上有偏差,就会造成畸轻畸重的偏误来。以法意解释的观点来看,我们知道
刑法规定这一条是对妇女特别法的保护,是法律有“情”的一面。因此,“怀孕的妇女”应该被理解为:既包括在诉讼过程中仍在妊娠的妇女,也包括在这个过程中做了“人流”的妇女,不论“人流”是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意图或被告人的自愿,还是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制约或被告人的自然事故等,只要是在“审判的时候”,均应依“怀孕的妇女”对待。(刘愫贞,1997)
4.2 高度程式化立法语篇的使用
从语篇结构这个层次上看,古今中外立法语篇的结构大致相同,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整体结构形式上都采用了分条列款的方式,例如英语立法语篇一般在 “chapter”以下设“article”、“section”、“a”、“i”,内容都是由描写性成分过渡到规定性成分;由颁布命令和/或前言过渡到具体条文;其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其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能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程式化的语篇结构的另一个重要优点是它可以给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和概括性词语设定具体的阐释语境,减少曲解或误解法律条文和概括性词语的可能性,瓦解那些想钻法律漏洞者的企图。(张新红,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