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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

  4. 立法者消除语言模糊性的方法:
  法律是人与人较量的工具,较量双方都使用法律作为武器为自己服务。由于立法语言的概括性和其它原因致使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精神、技术要求等含有模糊性,其中一些法官必然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以维护自己的非正当权益。为了不给这种人钻空子,立法者必然要采用各种措施使表述法律内涵的法律语言准确严谨、无歧义,从另一方面而言,法律语言表述的准确性对法官的断案、判决而言也非常重要。下面讨论立法者为了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采取的消除语言模糊性的一些方法。
  4.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立法者消除语言模糊性的重要手段,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首先,它是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它是针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清楚之处所做出的说明,因此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张文显,2001:325)。立法者要用有限的规范包容几乎是无限的社会行为,就必须用概括性的语言,因此产生模糊性。立法解释正是针对这种模糊性予以澄清、解释,但立法者所力主涵盖的范围并没缩小,解释者只是在立法规范和司法结果之间架设桥梁,使法律规范在自己的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具体化。立法解释常用的方法有文义解释和法意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法,以阐释法律之意义。法律条文系由文字词句所构成,欲确定法律的意义,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其词句之意义。因此,法律解释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粱慧星,2000:210)在欧美国家,法律人士用词典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对法律文本进行文义解释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为文义解释时,一般须按照词句之通常意义解释。但如果日常生活用语在成为法律专有术语后,即有其特殊意义而与一般日常用语不同,则应按照法律上的特殊意义解释。如民法上的 “good faith purchaser (善意购买人)”,非指“慈善心肠的购买者”,而是“one who pays 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has no notice of outstanding right of others concerning the purchase.(在买卖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对价的人)”;再如:“The risk in respect of goods sold in transit passes to the buyer from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 Article 68,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1 April 1980)).”这里“risk”非指“自然意义上的危险”,而是指“money loss caused by goods missing or loss(由货物灭失而造成的价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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