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 引言
何怀宏
【全文】
当代西方评论罗尔斯正义论的文献数量颇为可观,却罕见从历史文化角度对之进行的批评,其间的原因似不难发现:首先是因为作者声明他的理论是一种对假设的理想社会的正义原则的理性设计,非历史的概括亦非对现实的直接指导,因而从历史角度批评就有混淆不同领域的危险;其次因为作者和评论者都处在同一个文明之中,对某些已经历史地形成的重要理论前提就会视为定论而浑然不觉;再一个原因则与时代有关,学者们还是受到本世纪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的较大影响,虽然,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这种影响并不是在加强,而是在削弱的过程之中。
我在译完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一编之后,也曾有意深入分析其阐述的某些具体问题,尤其是证明方面的问题,这些具体问题引人入胜,预许着虽不一定丰厚但却十分可靠的收获,而且,作为在另一个文明中成长起来的学术工作者,还特别有必要进行这种训练。但是,在读了一些包括象博奕论一类的论著之后,我却不得不中道而返。这自然与我的专业领域和自认的学术使命有关,但同时还产生的一种强烈感情就是:害怕自己陷入过分细微的枝节之论而忽视了更为根本的问题,所以,虽然我并不想贬低那种细致分析的意义,但它可能是我暂时无力承担、也无权享受的奢侈。
所以,我想在别的评论者不会生疑的问题上质疑,在别的评论者认为一目了然的问题上开始,留意于他们不经意的东西,我想不离主航道,而暂不去探寻主航道两旁无数风景幽深的支流,而且我想尽量沿主流上溯,探寻它的源头,察看它与其他河流的汇合处,这也是不离大道的一个保证,也就是说,首先从历史文化的角度进入,努力去发现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内涵,揭示它与西方历史上有关社会政治思想的联系。
我相信马克思所说的这段话:“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这些历史关系当然不仅包括物质的社会关系,也包括思想的社会关系。概念和范畴总是有一种历史情境中的存在,甚至可以说,离开这种情境,它们的生命就枯萎了。因此,即使对于解释的目的来说,也有必要诉诸历史,而处在别种文明中的人更应做如是观。
而且,我们的目标肯定不止是解释。显然,我们有自己的一套不同的历史形成的观念体系,而对每一个时代欲有所为的人们来说,也还有一个考虑如何使他们认为是正当、合理的观念进入自己所属的文明的历史,成为这种历史的能动因素的问题。因此,即使是一本完全评论其他文明的著作,在那露出的冰山的峰顶之下,也还有一个巨大的埋在冰水里的峰体──那就是真正使他耿耿于怀,他自己所属的文明。而要看清文明的差异、借鉴他人的经验而有所为,有什么比历史的审视更恰当的路径呢?历史的路最长,但也最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