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 (二)
何怀宏
【全文】
二
在诺齐克的整个论述过程中,关键的概念就是"最弱意义的国家",这也就是诺齐克所提倡和赞成的国家。所谓"最弱意义的国家",简单通俗地说,也就是一种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国家意义最弱但又还是国家的国家,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它功能的国家,古典自由主义所谓"守夜人"式的国家。
诺齐克首先用这种国家来反对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这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处在他们的攻击之外──即处在国家侵犯了个人的权利的攻击之外;然后在第二编中,他反对那些赞成国家应有更广泛功能的人们──如功利主义者、福利国家理论家,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则成为诺齐克批评的主要对象;此外,他也批评了其它诸如平等、自尊、自治、保证有意义工作等支持功能更多国家的理由。在最后一编中,诺齐克的批评似乎是既针对乌托邦思想家,又针对反乌托邦思想家的,但他的主要倾向明显是针对前者的。
至于诺齐克证明最弱意义国家的道德根据,则是看其是否侵犯到个人的权利。若在国家产生和活动过程中没有侵犯到个人的权利,那么,它的产生和活动就是正当和可允许的;但若是侵犯到个人的权利,那么,它的产生和活动就是不正当和不允许的了。个人权利在此成为国家行为的一种根本的道德标准和道德约束。但要注意一点,这是一种否定意义的限制、约束,一种对任一行为都有效的边际约束,而不是一种目的,一种有量度的理想,国家之建立和运行并不是以个人权利为目标,旨在最大限度地扩大和加强个人权利,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个人权利只是作为一种道德边际约束,作为一种只是否定性的限制、但却十分严格的行为标准起作用,因为它适用于国家的一切行为,国家不能因某种目的──比方说,哪怕就是扩大个人权利的目的──而为它的某一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辩解。对诺齐克所称的个人权利这一道德根据,我们将在后面加以探讨,但预先指出它的含义中一个容易误解的重要特征是有必要的。
所谓对最弱意义国家的"否定的证明",即指出任何比它管事更多的国家都是无法证明的,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实际上也是在进行这样一种否定的证明,这点我们后面再谈。除罗尔斯之外,诺齐克还批评了其它一些赞成国家扩大功能的理由:如实现平等,消除嫉妒和保证自尊,使工作更有意义,反对剥削,工人自治等。虽然这些辩驳确实是很有趣的,但我们不欲一一讨论这些否定的证明,而只想浏览一下诺齐克对基于平等的理由而赞成功能更多国家观点的批评,因为这与我们的题目关系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