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简评
马歇尔是一名伟大的法官和政治家,而且是一名令人信服和敬佩的人物。他对美利坚合众共和国的忠诚和对
宪法的卓越理解与创造性的运用,既奠定了他在美国宪政史上的不朽地位,也培育了美国宪法能够作为“活的
宪法”的良好基因。马歇尔复杂而丰富的人生经历,专门的职业法学学习生涯,是他取得事业成功的重要原因,或许也应成为后世职业法学阶层效法的楷模。尽管马歇尔确立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理由在逻辑上不完全令人信服,他制作的许多叛例给后世留下了无穷无尽的争论;尽管他对奴隶制和印地安人权利保护问题的忽视,构成他法官生涯的败笔,但这种缺憾也许就是个人不能超越历史和阶级局限的表现。
【注释】 爱德华·S·科温:《马歇尔和美国宪法》,台湾世界书店1960年版,第27页。转引自: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4页。
转引自: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5页。
Marbury v.Madsion,u.s.137—180.参见: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上),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马歇尔关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看法,对后来美国法院的
宪法案件审判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以至于到了今天,美国联邦法院已把受理案件“不涉及政治性问题”作为确定其管辖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所谓“不涉及政治性”,联邦法院已发展了一整套判断性标准,它们通常是:
宪法文本是否明确了美国政府其他两部门是此类纠纷的最终裁决者;解决纠纷的依据是否无法由法院决定;解决该纠纷是否会让法院作出一个政治决策,而这应当是由政府其他两部门而不是由法院决策的;法院对该纠纷的解决是否会造成对政府其他两部门明显地不够尊重;法院是否有必要遵守政府其他两部门已经作出的政治性裁决;如果法院对该纠纷的裁决与政府其他两部门的裁决不同,是否会使美国政府陷入尴尬的受批评的局面。参见baker v.carr,369 u.s.186(1962)转引自:《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布什诉戈尔案看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两百年》,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