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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大法官的宪法思想及其评说

  在麦克洛克案中马歇尔对宪法中的“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再次进行了扩大解释。他说,必要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物质需要,也不意味着事物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它至多表明“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13]依据这样一种理论解释,马歇尔推导出后来学者所指称的联邦默示权力。他说:“我们承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不能被超越。但我们认为宪法的完好解释应该允许国家立法机构具有选择手段的裁量权,使授予的权力得到实施,从而使立法机构能以最有利于人民的方式,履行分派给它的最高职责。假定目的是合法的,假定它在宪法的范围以内,那么一切手段只要是恰当的,只要是显然合于该目的,只要不受禁止,就都是合宪的。”[14]这一判例扩展联邦国会的权力,给予了联邦政府处理国际事务的广泛的空间和处理国内事务的必需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美国宪法对未来的适应性。
  四、保护私权限制公权
 马歇尔认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既是联邦政府的目的所在,也是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的必然要求,因此马歇尔积极主张通过司法审查,把宪法方面的限制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上,以此来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契约权免受一时的多数民主骚动之影响。他通过对契约条款的广义解释,把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扩及到土地特许、公司特许状和地方免税的许诺等方面。他反对法律溯及既往,认为这样会损害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所确立的契约义务。马歇尔的上述观念反映了法官扪对保护财产权和契约神圣的全面关注。
  在弗莱彻诉佩克一案中,马歇尔的上述思想得到了全面体现。本案又称亚祖河土地舞弊案。其中原告弗莱彻是一名不知情的第三者,他因购买一块涉嫌不正当交易的土地,而被佐治亚州议会以法案的形式废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他只好起诉土地出售者佩克。最后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宣布佐治亚州的法案违反联邦宪法的“契约条款”。马歇尔的判决理由是:每一土地令状一经核准,其契约关系便已成立,如果契约无相反约定,双方应该坚决信守。本案属于公共契约,佐治亚州应严格履行契约义务。这是因为联邦宪法已明确规定,无论何州都不得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既然联邦宪法是最高性法律,而佐治亚州又是联邦的一部分,所以它当然就有履行契约的义务。马歇尔在最后判决中指出:本院一致意见,认为本案中的产业,在适当的报酬和并无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已经转移到购买者手中,佐治亚州不管是依靠我们各种自由制度所共有的一般原则,或者是依照美国宪法的特有规定,不得再通过一项法律,使购买者所购置的土地产权,在宪法和法律上受到侵害,而变成完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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