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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大法官的宪法思想及其评说

  1797年马歇尔和雷吉·格里以及平克尼一起三人前往法国,进行外交谈判,维护美国在英法冲突中的中立地位,结果表现卓越,不辱使命,深受国内的赞许。1798年马歇尔当选为联邦众议院众议员。1799年,马歇尔又被任命为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1801年亚当斯竞选总统失败,为了保持联邦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力,他在卸任前任命马歇尔为联邦首席大法官。
  马歇尔在美国最高法院任职长达35年之久。在他主持下,最高法院审判了许多留传后世的案子,写下了许多著名的案例。这些案例既集中体现了马歇尔的宪法思想,又对美国宪法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以下我们将结合有关具体案例来阐述马歇尔的宪法思想。
  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在马歇尔担任联邦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面临着持续不断的政治压力。这里面既有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的激烈党争,也有谢斯起义这个重大政治事件的冲击,还有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和佐治亚州之间关于印地安事务的无休止的争吵。在这一系列冲突中,马歇尔努力寻求最高法院与党派政治的外部压力相分离。马歇尔认为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法院应将裁判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最高法院应确立其作为宪法性争议的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得干预其他部门所做出的政治性行为。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敏锐地洞察了那些激进的联邦党人欲借该案打击以总统为代表的共和党人的意图,鲜明地指出:“根据合众国宪法,总统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执行的过程中运用他的自由裁量权,并以其政治身份,仅向他的国家和他自己的良心负责……如果部门领导是执法机构的政治或秘密代理,且只执行总统的意志,或仅在执法机构具备宪法或法律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行动,那么再清楚不过,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3]
  马歇尔关于政治和法律观点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反映在他对法治的信念即对宪法的看法上。他认为宪法至上。宪法的至上性来源于美国人民,美国人民是政治和政府权威的最终来源。他怀疑纯粹的民主制和普选制,坚信建立一个平衡的宪政体系对当时的美国是最急需的。在这个体系中,国家一级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各在其明示和暗示或临时性的权力中保持持续的运作,切实适当地实现既定的宪政目标。他认为宪法性的限制终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联邦政府部门造成独裁,以至损害国家和人民。同时,他认识到宪法对州的权力限制在于保护联邦政府权力免于受到地方权力的干扰,不至于使州权与联邦权力相冲突或是州权干涉了诸如州际贸易之类的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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