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城邦意义上,法律人的自我认同也必须从法律知识的认同转化都对城邦伦理生活的认同,将法律人凝聚在一起的不应当仅仅是法律知识,而应当是对理性真理的追求,对城邦责任的承担。这实际上恰恰是我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所缺乏的。有感于这些年法律教育中过分强调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而忽略了承担公共责任的公民教育,我在《法学院的守护神》的演讲提出了大学的转型和法律教育的目标和方向问题,一定程度是对我原来主张的更正或者补充。
现在我们的法律教育只强调权利,不强调正义(或者把正义理解为法律权利的实现),只强调自由,不强调责任,其结果只能培养出没有灵魂的讼棍和没有良知的法官。而这样一个社会职业群体,这样一个社会精英阶层,怎么能够承担起城邦共同生活的建构呢?我自己在这几年的法律教育中对此深有体会。法律生似乎有能力用权利、程序之类的话语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充分的辩护,甚至到了丧失起码道德感的程度。以至于让别人代替自己考试的学生在东窗事发后竟然理直气壮地说,是别人自己走进考场从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就像阿里斯多芬在喜剧《云》中所讲的故事,儿子从思想所中经过法律教育之后,学会的是“母鸡不是鸡”之类的诡辩术,最后的结果毒打老子,放一把火烧了这个思想所。而今天,我们的法律生中也有人想放火烧了城邦来做世界公民。如果这还有点难度,至少可以逃离城邦,做没有城邦边界的资本的奴仆。
《云》描述的就是没有公民教育的法律教育的失败。法律教育的这种失败责任不在学生,而在我们老师。因为我们老师中普遍流行着一种讨好学生、取媚于学生的集体无意识。就像韦伯在《以学术为业》所批评的那样,我们的老师不是献身于科学和真理,而是献身于喝彩和掌声。在课堂上以一种欲言又止的神情,用政治暗示和文化反讽的方式,与学生的青春期反叛情绪暗中达成共鸣。在师道尊严被摧毁的时代中,我们老师丧失了“传道”使命,在知识市场上像小贩一样吆喝着自己的批发生意,这样的吆喝只能附和流行的大众意见,满足公共的心理。而老师越是讨好学生,就越没有独立的智识尊严。正是这种智识尊严的丧失,老师才将自己降低到知识批发商的位置上。
我们不能遇到什么问题都将责任推到制度或者文化传统之上,好像自己就生活在制度和文化之外的真空中,清白无辜。我们其实就是我们所批判的制度或者文化的承担者,因此是我们老师自己在诋毁自己的尊严。在我们批判摧毁师道尊严的“文革”时,我们的批判本身正在构成第二次文革。“文革”表面上摧毁了传统价值,但是,她在包装传统之上确立了全新的价值:老师是园丁,是灵魂的工程师,是培育价值、塑造灵魂的主人。然而,我们现在的文化革命不正在致力于摧毁这个新传统吗?不正是在批判的立场上致力于价值颠覆吗?法学中用权利来解构道德,历史学中用野心来解构高尚,经济学中用市场来解构国家,政治学中用个人自由来解构民族,哲学中用西方来解构东方。我们不正从浅薄的自由主义出发,解构自己的传统、羞辱自己的文化、瓦解自己的城邦吗?我们批判和解构最终将我们暴露在主观主义、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境地中。大学变成了文化培训公司,写作变成了码字的职业,老师变成了吆喝的小贩。而在这所有的解构后面,暴露出臣服西方文化的奴隶心态。如果我们老师在大学中没有主人意识,中国人就无法确立其文化的主体意识,只要我们没有这样的主体意识,做老师就无法获得与“老师”这个称号相匹配的尊严,做中国人也就无法获得与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相匹配的尊严。为邦立道,为民立命,本应是师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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