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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理性——对中国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的评论和反思

   但孟子早已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人所制定的规则或规范,法律本身并没有实施自己的力量;要真正成为有效的制度,法律规则必须依靠法治文化。这是显然的,因为如果纯粹基于功利计算,那么每个人都可能认为违法因种种原因而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譬如执法不力,因而被查获的可能性很小,尽管这种看法实际上可能是一种错误。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且在这方面人各不同;即使对于善于算计的人来说,功利计算取决于许许多多不能准确预见的未来因素——如违法行为被发现并受到惩罚的可能性。这样,法治的命运就取决于社会上每个人的计算,因而变得极为不确定。更重要的是,许多政治层面的规则和个人的利益并不直接相关。尼克松指使下属对政治反对派的集会进行窃听,克林顿在法庭上作伪证——这和一个普通美国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相关吗?慈禧太后镇压维新派、袁世凯恢复帝制、曹锟贿选——这些和一个普通中国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相关吗?即使相关,关系也是极为遥远和微弱的。你不会仅因为这些事件和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去表达自己的观点,你这么做是确信这些人对权力的滥用无疑是“错误”的!你的习惯思维告诉你,这些行为是不可容忍的,因而你必须通过某种方式表达你的看法和情绪。这就是政治文化在你身上产生的自然反应。法治文化告诉每一个公民,法律是必须要遵守的,尽管它此时此刻未见得对你个人“有利”,你甚至不一定认为某项特定的法律是公正或对社会有利的,但这都没有关系;不论特定法律本身如何,任何人违法都是不可原谅的错误——就这么简单。没有法治文化的支持,在一个“上下交征利”的狭义理性社会,你会发现法治的实现是何其困难!
   文化对制度的作用还体现在下列方面。政治制度的直接参与者与实践者只是局限于少数精英;你我普通人不太可能是参与弹劾美国总统的参议员或选举某个曹锟做总统的议员。政治精英们本身是分裂的,并不断为了争夺权力而进行角逐;有些精英严格利用现存的制度规则——可能是因为他们的信仰,但更可能是这样做对他们更有利,有些精英则不得不“铤而走险”,利用制度所不允许的手段——譬如窃听、迫害甚至政变——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制度已经成为文化的一部分,且文化能够对制度的运作直接产生作用,那么文化的作用是迫使所有精英都在制度所设定的规则范围内玩弄“权力游戏”;任何违反基本“游戏规则”的政治行为都将受到社会惩罚,不论是通过舆论、罢免还是选举淘汰机制。因此,当尼克松仍坚持不向法院交出录音磁带时,大量电报每天雪片般飞入国会,要求立即弹劾总统。由于国会议员本身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不论议员本人是否同情总统,他即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要“表现积极一点”。对于那些本来就反对尼克松的政客们,大众选民的情绪更是难得的资源,使他们利用宪法规则就足以“扳倒”总统。对比之下,慈禧镇压维新运动、曹锟贿选、袁世凯的倒行逆施是否引起过中国公民的普遍反应呢?对于那时大多数“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中国人来说,明天锅里的米饭恐怕是更现实的考虑。宪政文化的缺失使提倡新制度的中国政治精英失去了最强大的社会支持,并使政治斗争的结果完全取决于宫廷力量——经常是简单的军事力量——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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