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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身份 • 契约

  
  
  ﹡作者简介:刘如翔,男(1978—),西南政法大学2001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于“人”的话题,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诉求。市民法打破了身份的桎梏,使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使法律的调整对象在尊重人的基础上大大前进了一步,但是市民法对人的规范却是从抽象和绝对平等的人格入手的,在市民法的视域里,人与人之间是相同的,无差别的,具有身份的单一性。在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演变的过程中,这种对人类建立在个体基础上的共同属性的认识无疑有助于使个体从身份的社会里解放出来,获得一种平等、独立的人格。“天赋人权”、“人人平等”使人们在对抗强权时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掩盖实质上的不公平。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个体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忽视这种特殊性就等于默认了人与人之间的弱肉强食。同样是对于“人”,社会法则给予了更为细致的关注。在社会法的视域里,人是有差别的,从另一个面向来看,即是有“身份”的。通过身份的解读,社会法使人成为“现实”意义上的人,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更加细化,更加具有针对性,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法将人区分为强者与弱者,并且为弱者精心打造了完善的保护体系,可以说社会法更加具有一种人文关怀的精神。当然,这里的身份与身份社会当中的基于家族地位所产生的身份在功能定位和价值追求上是有所区别的。如果说专制法中的“等级身份”是为了保护特权,市民法中的“单一身份”是为了保护平等,那么社会法中的“身份”则是为了保护弱者,这也恰恰反映了一种从身份到契约再到“身份”的回归。
  弱者保护构成了《社会法原论》的主线,这也是身份解读后的必然结果。围绕着弱者保护,作者构建了完善的理论体系。从利益本位入手,董保华先生颇具创意地提出社会利益就是弱者的个人利益,只是为了更有效的加以保护才上升到社会层面。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上,作者进一步指出社会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区别于保护个人利益的市民法或者保护国家利益的行政法,因此应当属于私法和公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关于社会法的立法原则,作者则提出了倾斜保护的思想,主张用立法上的不平等纠正事实上的不平等,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在权利和义务的构建方面,董保华先生认为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只是追求利益的手段。契约型社会被称为权利社会,市民法被称为权利法,但是在社会法中,义务性规范应当占据相当的地位,这是因为义务性规范比权利性规范更加具有强制性,通过“义务先定”可以有效的保护弱者利益并达致实质公正的结果。关于权利的运用,作者认为应当采用集体权利与积极权利(借助社会、集体、国家的力量)方式,以强化权利作为手段的功能。在社会法的调整模式中,作者则提出了法定优先,团体优位以及政府介入等一系列全新的理念,主张用法律、团体和国家的力量纠正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最后,作者认为社会法以保护弱者为己任,传统意义上的过错责任应当被更为严格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所取代。
  人、身份、契约构成了《社会法原论》一书的脉络和精髓,充分体现了社会法对于现代化内涵以及现代化改造之路的理解。鉴于传统势力的庞大,主张契约的作用,倡导平等自由的精神,无疑有助于形成统一的目标和团结一致的力量,但是,我们似乎也应当保存某种身份型社会中体现伦理价值的身份性因素,以弥补契约型社会所固有的伦理层面上的不足。如果说契约使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第一次真正享有了自由的权利,那么“身份”就应该是对那些实际缺乏自由和契约能力者的救助和补偿。因此,一个现代化社会的构建不能简单的界定为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应当描述为身份到契约以及身份到“身份”的双重演进过程。或许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不应该的,也或许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总之在构建人类理想社会的尝试过程中,契约和身份将成为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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