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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人大代表反映民意的瓶颈

  再次,从人大代表反映民意的方式和程序来看,没有相应的规范。当前,人大代表为选民服务的方式,主要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但如何提出议案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这里用的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宪法的规定又如何呢?对此,我国《宪法》第7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见,这几处用的都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在这个问题上同意反复,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现实中有些人大代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方式尝试征集议案,但随意性太强,人大代表议案产生的具体程序亟待规范。
  最后,从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质量来看,是不尽如人意的。这主要表现在:(1)有些代表准备不充分,提交的议案违背可行性原则;(2)有些代表过多的强调了地方、局部甚或个人的利益,提交的议案违背了重大事项原则;(3)有的议案超出了本级人大的职权范围,违背了议案的职权范围原则。这在整体上导致代表提交的议案采用率非常低,很少议案直接在人代会上被审议决定,绝大部分议案都被大会作为意见建议处理。而事实上,对于许多非常具体的意见、建议,完全可以通过《宪法》所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而解决,没有必须采取向人大提出议案的方式。因为每次人大会议的期限很短,要讨论的事项很多,不可能涉及到各个具体议案。所以某些代表在一开会时就提出几十条议案甚至成为“议案大王”的做法是不值得推广的,因为许多事情他们本应该放在平时就已经提出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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