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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研究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但其构成要件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的差异,以至于对两种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很显然,我国合同法不仅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诉因。这种规定方式,对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方便旅客的诉讼是十分有益的。那么,在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旅客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遭受损害时,如何选择诉讼的方式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诉讼实务,笔者认为,旅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旅客在乘车时被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提起诉讼。因为合同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按合同关系进行诉讼,要求当事人对其精神损害赔偿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2.当旅客在乘车时被造成轻微人身损害的,旅客提起合同违约之诉更为有利。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旅客提起合同之诉只要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即可,无需证明承运人的过错。
  3.当承运人因晚点给旅客造成损害时,旅客也应提起合同之诉。
  4.当旅客在乘车时因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而遭受重大损失时,如果旅客已经无法查找到侵害人的,可以以承运人为被告提起合同之诉,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达指定地点,旅客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已构成承运人的违约。如果旅客已经找到侵权行为人,可以直接对侵权行为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当旅客在乘车时被铁路部门的运输工具致害,如被火车车门夹伤、被车上的烧水炉烫伤、被车上的悬挂物砸伤等,旅客可以根据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要求铁路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铁路方有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的义务,铁路方疏于管理,致使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铁路部门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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