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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研究

  5.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m的儿童。
  主要义务:
  1. 支付运输费用;
   2. 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 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 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 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 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主要义务:
  1. 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 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 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人身损害或物品损失时予以赔偿;
  4.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有救助的义务。
  四、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的重要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说来,当事人自主自愿订立的合同,就应当自觉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如果放任当事人的违反合同义务行为,无异于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否定。因此,合同法设立违约责任制度,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则该债务在性质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从而使合同所设立的债权得以实现。
  归责原则是当事人违约以后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和根据,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尽管对于1999年以前我国的三大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仍有争议[8],但“从我国整个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来看,我国法律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9]”过错责任原则的实施,对于淳化社会道德风尚、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制裁和教育违约当事人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过错责任使当事人在违约时获得很多免责的机会,由于当事人在订约时很难预知未来可能出现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又不可归责于违约方,这样使合同的履行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只有严格责任才能避免“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产生的信息困难”[10]。新的合同法“十分明显的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便是严格责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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