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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研究

  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协议解除实质上就是指退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第一,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团体旅客在开车48小时以前允许退票并退还全部票价,但应交必要的退票费;第二,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第三,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不收退票费;第四,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为涨价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
  (2)单方行使解除权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作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三、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内容
  旅客运送合同为格式合同[4]。格式合同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缩短了当事人的缔约过程,提高了缔约效率,降低了订约成本[5]。尽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规定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但是由于车票空间所限,车票上只能记载合同的主要条款,如车次、乘车区间、发车时间、铺别、座号、有效期限等,其他权利和义务只能通过通常条款表现出来。所谓通常条款[6],是指不经当事人协商而当然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合同的通常条款一般是由法律或者交易惯例所规定的,合同一旦成立,就会成为其中的内容,当事人没有协商的必要[7]。那么,对于铁路旅客运送合同而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表现出来的。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伤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与赔偿;
  4.每位旅客有权免费携带不超过规定重量和体积的物品。儿童(含免费儿童)10kg,外交人员35kg,其他旅客20kg。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cm。杆状物品不超过200cm,重量不超过2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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