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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研究

  (四)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在我国,铁路旅客运输是一种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极其重要的旅客运送形式。同时,由于制订该合同的一方主体地位强大,为了保护地位弱小的旅客的合法权益,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内容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制,以避免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身优势侵犯旅客的合法权益。目前,对铁路旅客运送合同内容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细则》等。
  二、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各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它并不涉及到国家或者法律对本合同的任何评价。
  合同的成立是研究一个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过程以及一个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至于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则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则该合同生效,其约定的义务对合同当事人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如果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违反了合同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说合同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合同生效是一种价值判断。
  合同成立以后,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生效与否并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而是决定于法律的评价。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后果是立法者意志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的结果。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生效。当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给予全然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合同绝对无效的后果。
  按照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条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出站时止计算。”该条规定明确了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履行期限,但对于合同的生效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种成立与生效不分的状况不利于正确解决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纠纷。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中有如下几个具体问题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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