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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腐败的对策性建议

  七、重视小案
  目前,反腐机关对于小案普遍不感兴趣,社会舆论也认为小腐败没有什么了不起。这种社会心理是不正确的。在某些特殊时期,将抓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是必要的,但是,长期将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停留在大案上,则是不妥当的。改革开放以来,查处大案不可谓不得力,然而大案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原因就在于对小案的放纵。
  大案是从小案逐步发展起来的,任何一个重大腐败分子都有一个“成长”的过程。如果在腐败的初期,即只有一些小的腐败行为的时期,坚决予以查处,像成克杰、胡长青那样大的腐败问题也就不会出现了。因此,如果重视小案,使得几十块钱的问题也会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那么,几年之后大案就会基本消失了。
  八、实行高薪零酬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在任职期间可以获得较高的报酬。但是美国宪法同时规定,除了工资以外,在职总统不得接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报酬。这就叫高薪零酬制度。
  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的灰色收入问题与腐败密切相关。灰色收入之所以存在,原因之一是法律没有禁止或者限制领导干部的工资外劳务收入,没有实行高薪零酬制度。
  1984年,江苏省委书记韩培信同志在江苏省委党校的会议上发表讲话,事后该讲话被党校的《唯实》杂志发表,韩书记坚决不要稿费,说省委书记到党校讲话是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领稿费是不应当的。韩培信同志这样做,是出于政治自觉而不是法律的约束。然而,对于多数人来说,没有法律约束是很难有政治自觉的。
  2003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不得题词。在笔者看来,国家领导人如果书法的确好,题题词也是对社会的贡献,温家宝总理当然也会同意笔者的看法。然而,温家宝同志为何要禁止国务院组成人员题词呢?原因在于法律没有禁止领导干部的劳务收入,一旦题词,润笔就控制不住了,要求“题词不要钱”恐怕难以做到,所以干脆要求“不题词”。显然,“不题词”的要求是为了限制工资外劳务收入。
  笔者建议,将韩培信同志不要稿费的政治自觉和温家宝总理“不题词”的行政纪律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除了可以享受较高工资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劳务费用,包括稿费、题词费、讲课费、评审费、指导费、顾问费、主编费、审稿费、剪彩费、广告宣传费,等等。不管在八小时以内还是在八小时以外,县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的任何劳务活动一律实行零报酬制度。如果干部本人不愿意接受零报酬制度,则可以从主要领导岗位上调换到次要岗位上去,相应的,较高工资应当转变为普通工资。
  2003年9月13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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