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某些法官面临的是这样的难题:越是不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就越是要当消费者,就必须消费那些假冒伪劣商品;要想让知假买假者不当消费者,不消费那些假冒伪劣商品,只有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
要想化解这一难题,就必须科学地定义消费行为。一个人的购买行为是不是消费行为,不是看他主观上为了什么,也不是看他购买的物品客观上是不是用于消费,而是看他有没有生产经营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是否享受了生产经营者的待遇。具有生产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在购买时享受了生产经营者的待遇,这种购买行为才是生产经营行为。其他购买行为都是消费行为。一个农民到种子商店买了1000斤麦种,回家当食品吃了;另一个农民在自由市场上买了1000斤普通麦子,回家当种子播了;诸如此类的购买行为,能仅仅从目的上或者结果上判断是消费行为还是生产经营行为吗?
作为生产经营行为而购买麦种,必须得到繁殖力强的质量保证;作为消费行为而购买麦子,只要得到未变质、有营养的质量保证即可。这就是购买时所享受的不同待遇。
知假买假者如果不算消费者而算经营者的话,一要看权利,二要看待遇。比如王海在某商店购买了20部无绳电话,如果算生产经营行为就必须享受两项待遇,一是批发价待遇,二是增值税发票(当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就要表明自己有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没有享受到这两项待遇,我们只能推定王海的购买行为是消费行为。显然,被某些法官判定为不算消费者的知假买假者们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都未能享受到这两项待遇。
其实,这样的道理一点也不深奥,一般的法官都能理解。这正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许多法官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原因。即使在“知假买假者不算消费者”的主张占了上风的时候,法院也没有将已经作出的“知假买假者算消费者”的判决作为冤假错案改判,也没有将知假买假者作为“非法经营者”追加处罚,这都说明当事法官们的良心并未泯灭,说明他们也不想过分得罪知假买假者和广大消费者。问题的症结不在于道理难以说清,也不在于法官是否有良心,而在于知假买假者与制假卖假者之间的力量悬殊太大,某些法官和某些法院得不到足够的支持,顶不住压力而已。
3月10日,李鹏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说:“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希望作为法定的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对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适用不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以显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法院的制约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