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体系产生的时间顺序上看,国内法早于国际法,原因是国内法的构造基础:国内社会,早于国际法的构造基础:国际社会.记得王铁崖老师曾在其<<国际法引论>>一书中说道:在古代社会,比如外国的春秋战国时代是"有过无际".因此可以说:国际法不过是"人们期望把国内现存的法律秩序扩大适用于国家间关系领域里去的各种努力所产生的结果.(费而萨姆语),即以国内法类推国际法的路径是可行的.由于罗马法是"欧洲法制的基础"(孟德斯鸠语 ),是古代国内法的"典型代表"(梅因语 ),以至于它的完善和发达程度达到了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他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的极峰.因此这种类推适用首当其冲的就是罗马法,而其精华则为私法,大多数国家的学者都认为国内法实践是对国际法上这一问题的清理"最有价值的贡献",它们构成国际社会处理该问题的"先例".即使是较为保守的学者也认为国内法实践有助于指引国际法的"政策和原则",可以将有关的国内法判例类推适用于国际法."崔尔冶炼厂仲裁案"就是一个国际法庭运用国内判例作为指导国际法的例子.劳特派特曾经说过:在国际争端的司法亿解决过程中,利用和依赖类比国内法的方法已经越来越引人注目,人们总是试图通过这种方法从各国的私法中寻求能够解决国际法有关问题的规则.这即存在于当事国代表的辩论之中,也存在于国际法庭的裁决之中.因此为了使国际法成为一种适宜于司法的可行制度,国际法庭运用法律推理和私法类比原则,对国内法中的某些制度进行选择,编辑,改编或者嫁接.从而产生一种新的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她的内容必然历史的,逻辑的,受到国内法的影响,如在证据,程序,管辖权等问题领域.事实上国际法庭审理案件除了在极少数情况下直接适用国内法外,间接适用国内法即适用国际法而离不开国内法的帮助是常有的事情.国际法借用国内法,当然也包括私法,这种借用通过两种方式完成:一是直接适用,二是类推适用.张文彬老师的这本书正是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和方法,从万民法,国际法于市民法,从所有权与主权,从契约与国际条约等方面进行了深刻的比较研究.其结论都说明了也证明了国内法,尤其是私法或者民法是国际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和体系以及制度构造的源源.虽然有些制度随着时代的不同,已经如霍姆斯所言的"迪奥单"一样无论从目的还是运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我们运用谱系学的分析方法还是会发现他们之间有着惊人的"家族相似".通过这种研究也可以使得我们的法学教育受到深刻的启示:虽然
宪法是母法,但是民法确是所有法律发展的根基,因此我们的本科法学教育就应该对于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加大学习的时间和深刻度.尤其是在我国的民法典的制定已经启动的先进语境下,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都是非常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