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之三 寻找国际法的
赵福军
【关键词】私法 国际法 影响 根
【全文】
就如“公法”一词常用来指代行政法一样,“私法”也常用来指代民法。沃森曾认为:民法这个术语直到现代仍然用来指私法,与
刑法或者军法相对称.达维得指出:由于历史原因,民法首先是为了规定公民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的其他部门只是从民法的原则出发,较迟并较不完备的发展起来.民法曾经是法学的主要基础.梅利曼也说:大陆法系所运用的重要法律概念,法律的基本,,以及法律的基本制度,无一不是直接从民法中推演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形成,也是由于民法学家的努力,在民法领域中发展起来的系统化,概念化的结构,最后为其他法律部门所采用......对民法的研究是对其他法律部门研究的前提,民法是大陆法系法学家的思想发源地.梁彗星老师在其成名做<<民法解释学>>一书中说:在历史上,法解释学长期依附于民法学,而研究解释方法属于民法学者的附带工作.因此在法学史上,民法解释学既等于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学即等于民法学.既然以民法为主要内容的私法如此之重要,那么可以说私法是各种法律部门形成的滥觞.如吴庾将民法对影响分为两种情况:一系真正之类推适用,一系视民法规定为一般法律规范而直接适用.前者例如在行政程序法未制定前,有关期间,期日以及行为能力等之类推适用民法条文,后者例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之适用.梅因爵士通过对古代法典的仔细考察发现:所有文明制度对国家,对社会所犯罪行与对个人所犯罪行进行区别.前者为"犯罪"后者为"不法行为".古代社会的
刑法不是“犯罪法"而是"不法行为法"用英国的术语来言,就是"侵权行为法''如果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不法行为的标准是:被认为受到损害的是被损害的个人而不是国家,则可以断言,在法律学的幼年时代,公民赖以保护不受强暴或者欺诈的不十犯罪法而是侵权行为法.因此公,私法的划分只是一种研究方法上的划分,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正如韦伯所说的:
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起初并无差别,因为原先所有义务毫不例外是私犯带来的义务.只要对民事权益的侵犯再向前走一部,就需要以国家的合法暴力来对抗侵害行为,
刑法于是随之产生.如果法律部门之间也存在"等级"的话,则民法必然是排在金字塔尖上.那么私法或民法对国际法有什么样的影响呢?是否也象其对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法一样其基础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