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关于特权的观点是“特权是指只有部分人由于特殊的地位才享有的权力(利),并且这种地位同样是基于特殊的非个人努力能够达到的条件而获得的。”( 见易继明主编:《私法》第3辑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所以在第一篇关于“乙肝”是否是歧视的文章中就特权问题加了这样一个注脚——“当然,这是个需要论说的复杂问题”——这是因为,特权问题确实是个需要论说的复杂问题。在这样一篇小文中显然不能展开论述。我只针对宋先生关于个人没有过错的观点略微表述下自己的观点。宋先生认为:“国家怎么能惩罚一个主观没过错客观没危害的人呢?”首先,不能从事公务员职业不能算做惩罚,这恐怕不辩自明。或许表述为剥夺机会更准确些。其次,主客观没有过错是不是剥夺机会的理由?用归谬法会使这一问题十分明确:如果追问一句:那么爱滋病人或者病毒携带者是不是也可以录用为公务员呢?因为,第一:不传染,除非经过血液、性交和母婴;第二,在发明了“鸡尾酒疗法”后,很多爱滋病人能够正常生活,例如美国某著名篮球明星;第三,爱滋病毒携带者潜伏期也很长,甚至达到10年以上(不准确,仅凭记忆)。或许认为爱滋病毒携带者或者爱滋病人“不健康”的人更多点?或者对于爱滋病人充满“同情怜悯之心”,为爱滋病人这样的“贫弱者说话”和“权利而斗争”的“法律人”更少一些?
尽管在宋先生的文章里,以“国家”这样的抽象名词来替代公务员招考的具体性、客观性和现实性,但是,他仍然不能否定公务员招考不过是一个具体的机构、部门在招考的过程中进行的不过是一个劳动合同(虽然是特殊的、为国家打工的合同)的讨价还价过程这样一个具体事实。我们不能设想,如果我们自身是一个单位的负责人,会愿意招到仅有80%以上安度一生概率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那就是——如果按照国家机关15000人左右的队伍来讲——300名公务员可能在60岁之前就患病、治疗、非正常死亡。按照每人医疗费用10000元(可能不止吧?)那就是300万。全国有多少呢?全国吃财政饭供养的为2000万人左右,如果10%为携带者,其中20%患病,每人花10000元,那每年总额就是20亿!这还不讲需要多招的公务员、教师等来替代他们工作的费用。当然,如果纳税人愿意,我决不反对国家每年拿出这20亿来同情我们的“弱者”,可恐怕政府总理看到这数字会有一点点发憷吧?
当然,一方面,我也认为,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民意识水平的“提高”,等到有一天,乙肝已经象现在的流行感冒那样(18世纪,在欧洲谁敢接触病毒性流行感冒患者?因为,那就意味着死亡!),为人所接受,为医学能治疗,我们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会得到完全平等的机会,从事一切他们想要从事的职业。我也盼望这一天到来——明天最好。同时,宋先生可能问,那乙肝病毒携带者产生的负担就没有人承担吗?有——这已经由宋先生回答了——我们1亿3千万的携带者和病人难道真的都是“作弊闯过了体检关”,“自谋职业”,“工作单位不象国家机关这么吝啬”,“家里人养着”吗?如果这个数字是100万,甚至1000万都有可信性,可那是1亿3千万,这样的解说有合理性吗?事实上,机会的平等向来不是绝对的。我想只要加入公务员队伍并非是因为祖上的阴德,也不是因为种族的优越,更不是由于性别的差异,在国外还不能因为政治观点的不同,那就应该算是平等了。不是每个人都可能适应做每个职业,不对吗?例如纺织厂只招女工,宋先生会去抗议吗?例如矿井只招男工,宋先生也去抗议吗?那可是完全的性别歧视啊!对于健康的理解不同,诚然是一个问题,但是,我们难道不能给予社会、给予国家机关一个机会,让社会意识和国家机关也不受高举着“平等、权利”大旗的霸权话语的干涉吗?实事求是地讲,平等必然决定于客观条件——也就是无过错的客观条件,不承认这一点难道是理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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