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的普通法研究:一个沉重的话题
正是因为普通法需要历史地解读,所以关注英国法律史似乎就成了演习普通法的一个必备的前提。但是当我们将视野转向目前国内的法学界时,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多么令人尴尬的境况。前些年学界曾有“幼稚的法学”之说,部分是因为法学领域内存在很多空白,而即使在没有空白的领域,学者们也更多地只是在重复西方人的观点。若干年过去了,这种状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空白却依然存在,英国法律史的研究便是其中之一。
说对于英国法律史的研究尚属空白有很多证据,比如我们目前还没有一本法学家自己编写的关于英国法律史的教材,更不用说具有影响力的专著了;我们也没有一本关于英国法律史的简明的、系统的译著;期刊杂志上很少看到关于英国法律史的专题研究;我们甚至对英国法律史的大致发展历程都没有太多的把握……也许有人会很不服气,因为近年来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书籍出现。是的,笔者承认这一点,不过我们还是先来逐个浏览一遍。当然,鉴于笔者自己眼界有限,挂一漏万在所难免,未提到者还要请多多包涵。
1999年北京的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由华东政法学院何勤华教授主编的《英国法律发达史》一书,这可以说是法学界对于英国法律史系统化研究的第一次尝试,仅凭这一点,本书就具有了非同寻常的意义。但对照英美的同类著作,我们发现它或多或少有一些戴着大陆法眼镜看普通法的意味,因为通常的英国法律史著作一般都要将那些影响普通法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法院系统、令状制度、陪审制度等)作详细的分解,然后再叙述我们所谓的部门法,而本书则将重点放在了后面。当然可以争辩的是,也许这根本就不是一本纯粹英国法律史方面的书,而是关于英国法的著述。
2001年山东齐鲁书社出版了程汉大教授主编的《英国法制史》一书,该书以一个精致的体系将普通法的发展归纳为十个问题,从而给了我们关于普通法发展的一个全景式描述。应该说,对于当今普通法基本历史知识非常缺乏或支离破碎的法学界来说,它给了我们一个相当不错的关于理解普通法发展的背景平台。但毫无疑问,这是一本历史学家的著作,它更多反映了历史学家和史学的特点,比如它更多关注的是历史和社会的大背景,而很少详细描述制度本身。如果拿这本书与上述何教授的书作比较,这一点会体现得非常明显,而何教授的书所忽略的则正是这本书所突显的。一句话,这是一种法学和历史学之间的差别,一种法学家和历史学家之间的差别。其实,关于法学家和历史学家对于英国法律史的不同研究,梅特兰早在当年就任唐宁讲席教授发表就职演说时就指出了这一点,而且至今在英美学界依然存在,看来这种不同和争论将不可避免地会在一百多年之后在另外一个遥远的国度再次上演并得以延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