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体制度:责任行政原则的实现
任何良好的愿望和计划都需要具体的制度来落实,否则就是空中楼阁、水中仙月。责任行政原则也不例外,它同样需要具体的制度来提供支持才能够实现,没有这些具体的制度,责任行政原则就是一句空话,变得毫无意义。
笔者这里所说的制度包括两个方面: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政治制度以实现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的政治责任。其一,健全我国的预算制度。可以说,一个没有预算的政府必然是一个看不见的政府,一个看不见的政府必然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民主政府。看得见的政府,人民才有可能对它进行监督。预算是一种对政府非暴力的制度控制方法,实践证明也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方法。各级权力机关应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预算批准职责,使各级行政机关在财政方面成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其二,建立引咎辞职制度。有时候,某公职人员对某一事故不负有直接责任,但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他可以基于个人的责任感和道德意识主动提出辞职。 其三,健全和加强撤销违法决定、罢免违法人员、质询和询问等固有的政治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以追究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行政诉讼三大法律制度,应该说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实现责任行政原则的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现在的问题是,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使三大机制实现良性运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在追究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上是一致的,但是它们各有各的特点和侧重点。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纠错机制,即由上级机关来追究下级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制度则是由行政系统以外的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来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法院追究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只能审查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也是特殊的,它通过判决的方式,具体包括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及确认判决。至于国家赔偿制度,则侧重于追究行政主体的侵权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主要目的。
【注释】 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新论》,时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48页。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至58页。笔者认为,这个统计未必是完全的。
同注{3},第42页至54页。
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至57页。
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38页至83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44页至54页。
该原则在许多国家都得到承认。见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5页。
夏勇先生把法治分为私法意义上的法治和公法意义上的法治,认为前者相对说来要容易些,难以实行的是后者;并且很精辟地指出:法治既是一个公法问题,也是一个私法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是一个公法问题。见夏勇:《法治与公法》,《读书》2001年第5期,第117页至120页。又,刘军宁先生在《从法治国到法治》一文中说:“法治社会中,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公民要守法是一切有法制的社会的共同特征。在法治社会,政府与公民都必须守法。所以,是否要求并做到让政府守法,才是衡量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试金石。”载刘军宁等编:《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