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法律责任有专门的追究机关:司法机关。现代法治要求司法独立,即法院和法官行使司法权力裁断案件时只服从
宪法、法律和自己的良知,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司法权。法院和法官是法律责任的专门评价机关和评价者,只对
宪法和法律负责,不应受外部压力的影响。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来确认和追究法律责任是司法独立题中应有之义。
其三,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的实现最终要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当然,国家强制力是作为威慑力隐藏在幕后的,只有在必要的时候,在责任主体不主动承担其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从幕后跳到前台,直接强制责任主体实现其法律责任。
责任行政原则首先要求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对责任一词要作广义上的理解,也就是说,责任行政原则所说的责任不应该仅仅限于法律责任,还应当包括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一词的应用范围也很广,使用频率也很高,但其含义同样是不确定的。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政治责任的含义进行过界定,兹举几例:1,“由于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所以违反民意的行为是严重的错误行为,应该负政治责任”,而且“直接或间接民选的行政首长主要负政治责任”; 2,日文版《现代政治学小词典》在解释政治责任这个词条时认为,“政治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之结果负责。对于行政官员来说,首先重视的是法律责任;对于政治家而言,即使没有法律责任,但仍要求他对于自己言行之结果负责”; 3,政治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所为,必须合理、合目的性(合乎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决策(体现为政策与法规、规章、行政命令等等)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政行为有损于国家与人民利益,虽则不一定违法(甚至有时是依其自定之不合理的法规、规章办事的),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 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义务的角度来理解政治责任的含义:政治责任是指政治人物(包括行政首脑)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政治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后果。
和法律责任相比,政治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政治责任是一种法外责任,不可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前引三例政治责任的概念都表明了这一点:承担政治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甚至从形式上看还是合法的。这表明对政治责任的追究需要考虑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民意;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即政治行为的正当性。“政治责任相对于法律责任而言,与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无关,而是关系到政策是否失误”。 可以说,法律判断无法取代政治判断,法律不可能为政治责任确立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
其二,没有固定的专门性的机构来追究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下,对政治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以公意为衡量标准,公意认为是就是,公意认为非就非,而表示民意的,直接是人民,间接为议会。并没有一个常设的专职机构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尤其不能由司法机关来确认和追究政治责任。
其三,政治责任往往是连带的。这一点在内阁制国家尤其明显。在责任内阁制的国家,政府由下议院产生,向下议院负责,只有得到下议院的信任内阁政府才能维持下去。内阁阁员要对整个内阁的政策和行政共同承担责任,一旦内阁的基本政策不能得到议会的赞同,内阁就应总辞职。内阁首相或总理辞职时,全体阁员亦应随之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