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蒋庆先生的总结,责任伦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责任伦理认为,现实世界在伦理上是非理性的,不承认宇宙是一道德理性的有机体,反对将历史与世界合理化、道德化、目的化。
第二, 责任伦理认为,在政治现实中愿望与后果往往是一种吊诡(paradox)的关系,善的愿望不一定会带来善的结果,有时会带来恶的结果,故应从后果和意图的复杂关系上来评价政治人物的行为。
第三, 责任伦理认为,在现实政治中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政治行为可预见的后果负责,反对将后果委诸上帝、天意、他人、社会;反对只要愿望与行为正确就可以不考虑后果与责任的态度。
第四, 责任伦理认为,在现实政治中存在着目的与手段的紧张关系(tension),其原因是,善的目的往往要凭借着道德上成问题的手段来达成,如何化解目的与手段的紧张关系而达至中道,则是最高的政治艺术。
第五, 责任伦理认为,政治问题与生命问题不同,政治中存在着生命中不存在的外在强制性力量,故政治具有特殊性,是一相对独立的范畴,政治伦理也应与个人伦理有所不同。
第六, 责任伦理认为,现实政治的基础是武力,其手段是强制,而武力与强制在政治中是一辩证的存在,即武力与强制是魔鬼的力量在其作用,是一“恶的事实”,同时也具有正当性,是可能实现善的手段,故应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政治中的武力与强制。
第七, 责任伦理认为,现实的世界具有不完善性,现实的政治亦具有不完善性,并且现实政治中所面对的人是具有缺陷的平常人,这反映在政治运作上,就决定了政治目标要受到现实的制约,现实与理想之间具有差距,故在采取具体的政治策略时就要根据现实可能接受的情况使理想、信念、终极目标有所退让、妥协,以渐进、务实、有效、折衷的方式和手段来达至理想。
第八, 责任伦理认为,现实政治异常的错综复杂,且多在流动变化之中,很难预先确立一不变的行政准则,故政治人物必须以复杂的心态、高超的智慧来处理具体的政治事务,并在坚持根本原则和立场的情况下灵活变通的解决突发异常的政治事件,而不能采取“要就全有,要就全无”(all or nothing)的不打折扣的无条件简单思维方式来解决政治问题。
第九, 责任伦理认为,从政者必须具有切事的热情、超越虚荣心的责任感、人与事保持一段距离的判断力三个条件,才有资格作为政治家从事作为一种志业的政治。
笔者认为,责任伦理的核心就是责任感。正是这种责任感要求运用公共权力的政治人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求他们深思熟虑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要求他们对外在事物和人际关系作出冷静的判断。也正是这种责任感构成了责任行政原则的伦理基础。
四、责任种种:责任行政原则具体内容分析
前已述及,责任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对自己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行为负责,有行政行为必有责任。那么,责任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具体承担哪些责任呢?
(一)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责任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首先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有些学者甚至认为,责任行政原则所说的责任只指法律责任。
所谓法律责任,依通说,指因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由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中的一种。和其他社会责任(比如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
其一,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是法律,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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