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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研究

  少年警察科调查
  
  少年法院社会调查室开展社会调查
  
  少年法院保护庭开庭审理 
  
  保护处分  不构成严重不良行为
  
【注释】  引自田幸:《建立少年法院的几点设想》,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
   
林常茵法官在2002年10月“全国部分省市少年法庭工作研讨会”上的发言。
   
请参见张倩:《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年11月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1998年—2002年)》,第184页。
   
请参见林常茵:《中国大陆少年审判机构历程回顾与前瞻思考》,载陈欣欣博士主编:《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青少年犯罪学会2001年版,第58页。
   
引自《北京规则》第1.4条。
   
请参见徐建:《论少年犯罪与我国少年法庭的发展——为纪念长宁少年法庭十周年而作》,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编《上海市少年法庭工作交流研讨会专集》,第67页。
   
请参见李成仁等:《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少年犯合议庭”的探索》,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长宁区人民法院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页。
   
请参见康树华、郭翔主编:《青少年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7-268页。
   
请参见戴宜生:《关于2001年中国青少年违法犯罪趋势的分析与预测》,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5期。
   
请参见张倩:《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年11月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1998年—2002年)》,第185页。
   
请参见桑福德·J·福克斯:《美国少年法院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载《中美学者论青少年犯罪》,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62页。
   
请参见Barry C Feld:Abolish the juvenile court: Youthfulnes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sentencing policy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 Criminology; Chicago; Fall 1997; Volume: 88.
   
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常年人犯罪法》。
   
请参见丁凤春:《设置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5期。
   
例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并没有把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提到一个应由的地位,基本上可以认为是成人法院的改革纲要。
   
请参见丁义军、隋明善主编:《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请参见拙文《少年司法制度概念论》,载《当代青年研究》2002年第5期。
   
笔者曾经专门就这样一部法律的制定问题,询问过全国人大有关同志,其对短期内制定这样一部少年法的可能性持极为谨慎的态度。
   
请参见《日本宪法》第七十六条、《日本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该法中译文请参见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请参见范方平主编:《监狱劳教所机构设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84页。
   
联邦制国家的法院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形态:一是二元的法院制度,例如美国,联邦有联邦的法院组织体系,各州有各州的法院组织体系;二是一元的法院制度,例如奥国,一切司法权均属于联邦,只有联邦的法院,而没有各州的法院,法院的组织与权限,均由联邦法律规定 ,法官也由联邦政府任命;三是折中的法院制度,例如德国,法院虽然有联邦法院与邦法院之分,但联邦法院是邦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且一切法院均依联邦的法律设置。(请参见林荣耀著:《中外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3年发行,第99页。)
   
该法中译文,请参见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请参见刘作揖著:《少年事件处理法》,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0页;《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附录。
   
请参见刘南英:《英、法、德三国少年司法制度简介》,载台湾《法务通讯》第1102期。但有的学者指出实际上德国“并非采少年法庭的体例而是完全独立的少年法院”,不过也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请参见李茂生:《我国设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栽台湾《军法专刊》第43卷8期 。)
   
请参见刘日安著:《少年事件处理法论》,转引自刘作揖著:《少年事件处理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50~51页。
   
请参见林纪东著:《少年法概论》,台湾“国立”编译馆1972年版,第100页。
   
引自朱胜群编著:《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三民书局1954年版,第43页。
   
请参见陈孟萱:《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之契机》,第84页。
   
请参见陈孟萱:《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之契机》,第84页。
   
引自李茂生:《我国设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载台湾《军法丛刊》,第43卷8期 。
   
请参见李茂生:《八四年版少事法草案起草经过及评释》,载台湾《刑事法杂志》39卷第4期 。
   
笔者曾经专门就台湾地区少年法院设置的争议问题,请教台湾地区主导1997年《少年事件处理法》修正的少年法专家李茂生教授,李教授纠正了笔者对于台湾地区长期未设置少年法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理论上存在争议的误解,在此深表谢意。
   
引自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请参见Barry C Feld:Abolish the juvenile court: Youthfulnes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sentencing policy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 Criminology; Chicago; Fall 1997; Volume: 88。
   
请参见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
   
请参见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140页。
   
请参见孙万胜著:《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很多世纪以来,人们都相信儿童是作为一个已经制造好了的小型成人降生到这个世界来。这种“预成论”的观点长期被人类社会所接受和实践。例如,在艺术方面,一直到14世纪,在绘画中总是不变地以成年人的身体比例和面部特点来画儿童的肖像。儿童与成人的区别仅仅是身体大小的不同而已。在社会上,儿童受到大人一样的对待。一但他们能行走和说话,就加入成人社会,玩同样的游戏,完成同样的任务,穿同样的衣服。在科学方面,许多世纪以来,大多数科学家相信一个极小的、完全成形的人或矮人在怀孕时就被植入精子或卵子中。他们相信人在创造的一瞬间就形成了,直到诞生时不过是身体长大了而已。胚胎学上的预成论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世纪,而且在以后的若干年代中一直支配着科学思想。甚至晚至18世纪,大多数科学家还是相信预成论的观点。他们虽然承认一个完全成行了的矮人的存在没有直接的证据,但争辩说,这不过由于它是透明的而且小得看不见罢了。请参见威廉·C·格莱因著,计文莹等译:《儿童心理发展的理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第4~5页。
   
引自马丁·R·哈斯克尔、路易斯·雅布隆斯基著,耿佐林等译:《青少年犯罪》,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请参见施慧玲著:《家庭法律福利国家——现代亲属身分法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303-304页。
   
请参见斯蒂文·A·德津:《美国的少年法庭》,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年第2期;对于《少年法庭法》有的译成“少年法院法”,相应的,芝加哥“少年法庭”也有的翻译成“少年法院”。
   
这是国内外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但另一说认为1890年南澳洲成立的少年裁判所,是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请参见陈棋炎著:《家庭裁判所之研究》,第33页,台湾“司法行政部”印行。
   
请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请参见团藤重光、森田宗一著:《新版少年法(第二版)》,第2页。转引自李茂生:《我国设置少年法院制度的必要性》,载台湾《军法丛刊》第43卷第8期。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全国第四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编:《少年刑事审判文集》,第87页。
   
请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载《法学》1998年第8期。
   
引自林纪东著:《少年法概论》,台湾“国立”编译馆1972年版,第137页。
   
马丁·R·哈斯克尔、路易斯·雅布隆斯基 著,耿佐林等译:《青少年犯罪》,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请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载《法学》1998年第8期。
   
引自李茂生:《我国设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载台湾《军法专刊》第43卷第8期。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性。
   
请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载《法学》1998年第8期。
   
请参见朱胜群编著:《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54年版,第52页。
   
请参见徐建:《论少年犯罪与我国少年法庭的发展》,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4年11月编:《上海市少年法庭工作交流研讨会专集》,第64~65页。
   
请参见崔刚辉:《司法权运作行政化及其改革》;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载《法学》1999年第9期。
   
请参见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55页。
   
请参见林纪东著:《少年法概论》,台湾国立编译馆1972年版,第54页。
   
请参见孙万胜著:《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请参见陈光中、丹尼普瑞方廷(加)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2-393页。
   
引自范愉:《现代司法理念的建构》,载《检察日报》2001年7月17日。
   
请参见王智民编著:《当代国外犯罪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
   
请参见史蒂文·拉布著:《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司法部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组织翻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37页。
   
请参见] 凯泽:《青少年犯罪》,1987年第3版,第156页。转引自徐久生著:《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
    
  大约从1998年5月,连云港建立少年案件指定管辖庭的改革开始。
   
请参见:《关于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议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道民在2002年3月全国人大九次会议上所提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洛阳市少年法院的请示》(洛中法(2001)39号);姜元军、高维俭:《论上海市少年法院的创建及模式》,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编:《少年刑事审判十年论集》,第217~221页;高维俭:《论我国少年法院的理想模式》,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期;张倩:《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年11月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1998年—2002年)》,第184~195页;叶青、王超:《创立少年法院的若干问题思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3期;吕敏、王宗光:《少年法院的创建及模式》,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乔宪志:《上海成立少年法院前瞻》、田幸:《建立少年法院的几点设想》、徐建:《论我国建立少年法院的条件和必要性》、肖建国:《试论少年法院建设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以上论文均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丁凤春:《设置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然》、李璞荣、韩轩:《论我国建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王伯勋:《关于设立少年法院的设想》、陈建明:《如何理解建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据”》、张倩:《少年法院应设立少年观护庭》、张莺:《论中国少年法院的创建模式》、吕敏等:《成立我国少年法院的若干困惑解析》,以上论文均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5期;佟丽华著:《未成年人法学》,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64~366;朱泳武、张志慧:《给予更全面司法保护 法律专家呼吁建立
【参考文献】1、徐建主编:《青少年犯罪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
2、肖建国著:《中国少年法概论》,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肖建国主编:《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
4、康树华、郭翔主编:《青少年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5、《中美学者论青少年犯罪》,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6、曲新久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康树华、赵可著:《国外青少年犯罪及其对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8、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外法学研究室编:《国外保护青少年法规与资料选编》,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9、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徐久生著:《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1、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陈光中、丹尼普瑞方廷(加)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3、王智民编著:《当代国外犯罪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 威廉·C·格莱因著,计文莹等译:《儿童心理发展的理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15、[美]约翰·拉斐尔·施陶德著:《心理危机及成人心理学》,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16、刘立宪、张智辉主编:《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8、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9、吴磊主编:《中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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