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对于少年犯罪之刑事社会政策。这些刑事社会政策包括虐待儿童之防止、儿童给食与收容、戏剧电影之取缔、不良图书之取缔、恶性遗传之防止、儿童教育之注意、改善儿童之家庭环境等。
《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是我国犯罪学、刑法学与少年法学研究史上的重要著作,其贡献绝非仅仅在其历史价值,即便是在今天,其所提出的许多观点仍是值得称赞和有价值的。笔者认为《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它是我国第一部少年犯罪研究专著,对于推动中国犯罪学、刑法学、少年法学的创立或发展功不可没。
其二,提出了少年犯罪的多因素论。“少年犯罪之构成,决非一朝一夕之事,实由内外种种情形,交互错综,于长年月间,缠绕少年之周围,驱使其陷入犯罪之途,莫能自拔也。” 强调要关注导致少年犯罪原因的外界诱导性动机因素,强调少年犯罪原因与成人犯罪原因的差别性。
其三,介绍了当时国际少年法制建设的情况,及时总结和论证了当时少年法制建设中新探索,提出中国应当制定独立的少年法、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少年监狱、感化院、建立专门的少年警察,这对于推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22年2月国民党政府颁行了《感化学校暂行章程》,同年秋天北平香山慈幼会创设了香山感化院,第二年又与司法部合组北京感化院。1933年,济南成立了少年监狱,第二年武昌也建立了少年监狱。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行了新
刑法,这部
刑法在刑罚上,除了规定对于少年犯的不罚、减轻处罚及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外,并以感化教育及保护管束等保安处分,取代或补充刑罚的不足。在少年审判方面,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7月1日颁行了《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其内容包括少年法官之指定、少年犯罪之审慎起诉、判前调查之实施、审理方式之弹性化、少年犯羁押之力求避免等。《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强调少年犯罪与成人犯罪的区别对待,及时对上述改革措施进行了论证与总结,并提出了新的改革建议,例如主张制定独立的少年法、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这对于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尤值一提的是,本书在主张建立少年法院之时,特别强调:“少年法院惟依法律为相当之保护处分,矫正少年犯之性格,而其事业之收效,则有待于从事于保护事业的慈善事业多数有志者之援助,否则虽有少年法院之设置,徒存躯壳而已。” 此番论述,对于今天筹建少年法院,仍有重大的借鉴价值。
其四,提出要从立法、司法、社会等方面综合防治少年犯罪,表达了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思想,这与40年后逐渐主导中国犯罪防治对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有着异曲同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