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少年犯罪之意义。界定少年犯罪为“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触犯国家法令,违背社会道德,破坏人类生活之反社会性的行为也”。 这是结合生理学、犯罪学及当时
刑法及民法规定所下的定义。
第二章少年犯罪研究之必要。一是“少年为我辈之继续,负将来复兴民族富强国家之重任”;二是“少年犯罪之研究,足以遏止犯罪之发生”,是最易实行、能收效果、经济且治本的措施;三是大多数习惯犯在少年时代养成反之罪的习惯,因此“少年犯罪之研究,非仅足以改善少年,且于一般犯罪之减少,亦有其效果也”。
第三章少年犯罪之概观。指出一战后各国少年犯罪日见增多,具有(1)狡猾性者居多,强暴者较少;(2)犯财产罪犯罪者居多,尤以盗窃为甚;(3)伤害罪居于财产罪之次位的三大趋势。根据司法行政部统计数字,指出中国少年犯罪具有鸦片罪居第一位、日趋严重等特点。
第四章少年犯罪之原因。介绍了龙伯罗梭、爱尔乌德、韩德生、菲利等犯罪学家的犯罪愿意理论。探讨了少年犯罪的个人的原因(年龄、遗传、性别、精神状态、生理状态、嗜好、教育、性欲)、自然的原因(地域、季节)和社会的原因(家庭、职业、经济、交友、习俗、都市、政治)。主要通过国外学者的调查研究(特别是日本学者)数据进行介绍和论证。
第五章少年犯罪之动机。指出少年犯罪与成人犯罪的重大区别:“少年心理,本极单纯,故其犯罪之动机,大抵出于冲动,而不暇深思熟虑,已有所欲,必思夺取,已所愤恨必思报复,此与成年人之富有理性者颇异其趣”。 少年犯罪动机错综复杂,其陷于犯罪并非偶然。应当关注少年累犯问题,注意犯罪的常习性。
第六章少年犯之处遇问题。介绍了欧美各国少年犯处遇政策的发展演变以及国际监狱及刑罚会议对于少年犯处遇问题的决议。
第七章对于少年犯罪之刑事立法政策。对1935年民国时期新
刑法中的少年犯罪刑事责任、刑之宽宥、保安处分进行了介绍。主张制定专门的少年法和感化法:“
刑法上虽有关于少年犯少数之条纹,不过举其重大者而为规定,而欲贯彻防止少年犯罪之方针,尤非专为少年人另定若干辅助法不可。”
第八章对于少年犯罪之刑事司法政策。介绍了少年法院的基础观念、产生的历史、国外少年审判机构设置情况、少年法院的设置原则。指出:“少年裁判制度之重要意义,在乎打破责罚观念,代以慈爱精神,其性质半为法律机关半为社会组织,与普通法院诸多不同”,不无感情的提出:“愿社会上有志之士及为民众喉舌之新闻纸,极力鼓吹提倡各种保护儿童之事业,使少年法院之成立,得早日见于事实也。” 介绍了少年监狱的历史及意大利、英国、日本等国及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少年监狱的情况。介绍了各国感化院情况,主张扩充添置感化院以改善因年龄问题不予刑罚制裁之少年。主张添置查访少年犯的专门警察:“警察机关中亦应仿照各国设置儿童部,并添置专对少年犯罪之男女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