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并不复杂,但具有典型性。该案判决正确,却遭到评析人的否定,判决和评析之间的矛盾涉及若干原则性问题。
第一, 师评析判例和律师办案的区别。律师评析判例的性质应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进而引导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以及自觉守法;律师办案是在受当事人聘请、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律师评析判例与律师办案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
第二, 律师评析判例应以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判例评析的性质和作用,决定评析人应超然于具体案件之外,以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为依据。《拦文》提供的案情事实中有两个关键点模糊不清,显然不是引用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一是张某驾车被拦的准确的地点不清,二是张某被拦后停车的准确位置不详。
第三, 律师评析案例应全面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交通管理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法律,而由多种法规和规章规范。因此,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相当复杂。而《拦文》作者忽视了这个问题,在引用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的规定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后,即断言被告不具备实施拦车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弃有关路政管理法规和规章于不顾,显然是不正确的。
第四, 律师评析判例应准确运用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是法律规范内含的科学规则,是法律意识的核心,是处理案件的理性依据。评析判例中应准确、全面动用法学理论,不能顾此失彼,固守一面之词。《拦文》在此点上有诸多可商榷之处。首先,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范围内实施检查行为是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本案被告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和拦车检查的主体资格是一致的,不应当有任何疑义。否定被告的行政座谈资格,等于否定被告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其次,本案被告拦车检查行为是对通行高速公路车辆实施的一般监督措施,不仅具有充分的法规或规章依据,而且这种管理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反之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保障。再次,拦车检查不属行政强制措施,只有随后发生的罚款、扣押等措施,才属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强制措施。
本案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既有国家行政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问题,又涉及高速公路法制问题。律师评析路政判例,对总结路政案件审判经验,促进交通部门依法行政和普及交通运输行为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均有积极意义。但律师首先应明确评析的目的、性质和规则,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对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制问题,正确对待法制宣传和办案的关系。如果先入为主或以代理人身份妄加评断,势必对司法、执法和守法产生误导,这种评断理应受到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