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路政判例评析的评析
孟宝森
【关键词】路政 判例 评析
【全文】
判例评析是对生效判决的评论和分析,对指导司法、执法和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均有重要作用。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在司法、执法和守法中具有特殊地位和影响,因而对判例的评析具有深层次的导向作用。但律师评析判例应遵循适当的规则,否则将造成误导,导致不良影响。某法制报1996年6月12日头版以《拦车罚款本无据、酿成车祸应有责》(以下简称《拦文》)为题登载一起路政判例律师评析,该文经过删改的案情和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评析观点,不能不引起司法部门和公路执法部门的注意。
《拦文》提供的案情是:1995年12月28日晚11时许,某县运输公司司机张某驾驶一辆东风卡车行至某市外环线时,被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拦住。管理处以车辆超载为由对该车车主处以50元罚款。在罚款过程中,某个体运输户王某醉酒,驾驶另一辆东风卡车从后面猛撞在张某停放在路边的东风卡车的拖挂车上,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检查人员随即离去。经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个体户王某醉酒驾车,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某县运输公司司机张某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段停车,运输公司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某县运输公司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民事责任后,以某市高速公路管理处罚款无据和非法拦截车辆为由向某市金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消被告的罚款行为和确认被告在公路上乱设卡行为的违法性,并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某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只凭直观感觉认定原告车辆超载,又未作现场笔录,显属主要证据不足,遂作出判决,撤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令被告将50元罚款退还原告。法院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在公路上乱设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1996年2月判决维持原判。
《拦文》评析内容主要是:本案由四个诉组成,一是行政处罚之诉,即原告对被告罚款50元之诉;二是与行政处罚之诉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三是对被告拦截车辆行为不服之诉;四是行政侵权赔偿之诉,即原告对被告采取责令车辆停车检查措施后,发生继发性事故造成原告损失的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评析人认为,本案被告拦车检查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因而具有可诉性,并认为本案被告拦车检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属“乱设卡”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