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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肝歧视”不得不再说的话————兼与张志成先生商榷

关于“乙肝歧视”不得不再说的话————兼与张志成先生商榷


宋征


【关键词】乙肝患者 乙肝病毒携带者 幼教 学历 经历 
【全文】
  关于“乙肝歧视”不得不再说的话
  ——兼与张志成先生商榷
  宋征
  看到张志成先生的文章——《乙肝是制度歧视吗》,笔者感到很高兴。毕竟有很多人也在关注“乙肝歧视”的问题。关于该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就媒体公开发表的观点来看,还是反对乙肝歧视者多,赞成者少。笔者相信随着争论的进行,问题会越辩越明。从张志成先生的文章可以看出,他是明确反对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的,并且针对我的文章(《“乙肝歧视”——一个制度不难解决的问题》)和叶林教授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笔者对其观点和论证实在难以苟同。下面笔者将针对张志成先生的文章发表以下几点看法。
  一、关于乙肝病能否治好的问题
  在说明该问题之前,先要区分开两个概念,一是乙肝患者,一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临床上乙肝患者的治愈标准是肝功能正常,无肝炎症状,而乙肝病毒却无法从体内被清除。肝功能正常,无肝炎症状,而携带乙肝病毒的,叫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叫乙肝患者。因此,临床上说肝炎治好没治好仅指肝功能是否恢复了正常,而对乙肝病毒,医学是无能无力的。笔者认为公务员招考限制的应是乙肝患者,而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二、关于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从事幼教的解释
  笔者之所以举例说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幼教职业,主要是参考了《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的规定,但该规定也只是说乙型肝炎患者及大小三阳携带者不能从事保育工作,对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作限制。这种规定主要是从特别保护幼儿的角度而言的。实际上携带乙肝病毒的幼教老师在与幼儿的正常接触中也是不会传染的,只不过幼儿的免疫系统还不健全,比较容易感染,为防万一中的万一(比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唾液进入幼儿的口中,恰好幼儿的口腔中有破损的地方),对幼教职业加以限制也能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所接受。如果该幼儿打了乙肝疫苗就大可不必担心了。因此在笔者看来,幼教职业也应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所以国家应该做的是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而不是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三、关于招聘中的学历、经历问题
  在招聘中规定学历条件是公务员工作对应聘者知识、能力上的要求,这是从事比较复杂的公务所必须的。当然学历并不代表能力,“不拘一格降人才”才是真正的选材标准。但在现有的条件下,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不可能不规定学历条件,否则报考的人数会好几倍的增长,这样就会导致具体的招录工作难以操作。而且规定必要的学历条件,并不会将想当公务员的人拒之门外,如果他有才有能,可以考个大专、本科甚至硕士、博士再考公务员吗?因此,规定学历条件不仅不会把“几亿”(见张志成先生的文章——《乙肝是制度歧视吗》)的人排除在外,而且会向社会作出一种宣示——没有高的学历是做不了公务员的,这样反而会促成社会形成昂扬向上,努力学习的良好氛围。所以我当然“懒得为那好几亿没有大专学历的人说话” (见张志成先生的文章——《乙肝是制度歧视吗》)。另外关于经历也是一样的道理,个人是可以通过努力达到招聘单位要求的经历条件的,因此也不存在不让这一部分人做公务员的歧视问题。推而广之,单位在招聘的条件中可能存在招聘条件与岗位不相适应的情况,这些法律都不好干预,因为这是一个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是用人单位的人事自主权问题。但与学历、经历不同,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对他人没有危害,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工作,更关键的是目前医学无法根除乙肝病毒,也就是说清除乙肝病毒是携带者主观努力所做不到的。如果用人单位限制这部分人,无疑是在剥夺他们的生存权。法律对此是不能沉默的,这与法律不允许对种族、性别、肤色进行歧视的道理是一样的。其中的法理就是,携带乙肝病毒、种族、性别、肤色对工作没有影响,主观上又不能为人所改变,如果这部分人不能平等、自由的发展,说穿了就是剥夺他们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就是歧视。张志成先生会说我只是不让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公务员,他们可以从事其他的职业嘛。但国家机关可以不要,其他单位也可以以同样的理由不要啊。如此以来,张志成先生您认为该怎么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问题呢?张志成先生可能又要说了,不能生存,这一亿多人现在是怎么活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说过。可能是用人单位没有体检,可能是作弊闯过了体检关,可能是自谋职业,可能是其工作单位不象国家机关这么吝啬,可能是被家里人养着等等,张先生您自己去发挥想象力吧。残疾人都能活着,何况各项身体功能健全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呢?但在众生歧视下的苟且偷生,是公平的吗?这又有何幸福可言呢?国家机关不带头关心他们,却希望其他单位要他们,这是国家机关作为衣食父母,人民公仆的所作所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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